索 引 号 | null-0000-2023-00035 | 失效时间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西平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5-15 |
标 题 | 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西政文〔2023〕16号 | 发布时间 | 2023-05-15 |
西政文〔2023〕16号
西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驻政文〔2023〕23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在全县各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在全县所有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乡镇名义实施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娱乐、消防救援等方面的54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三、乡镇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要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机关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毕。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对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乡镇的执法力量、执法装备和各项保障措施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济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六、县人民政府对下放的行政处罚权设立半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实施机关要全程参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原实施机关要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做好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提供相应专业技术支持,及时做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培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工作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全县各乡镇有关工作情况开展督查。
附件:1.交由乡镇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在乡镇集中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