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null-0000-2022-00066 | 失效时间 | 长期公开 |
发文机关 | 西平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7-14 |
标 题 |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西政办〔2022〕21号 | 发布时间 | 2022-07-14 |
西政办〔2022〕21号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
实 施 意 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26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22〕35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成果,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县民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依据上级部门确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进行认定。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三、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一)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我县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困难群众在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并由困难身份认定地按规定给予资助。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被认定为困难群众的,当年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二)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主体保障功能,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全面落实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自2022年5月1日起,同步实施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一)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上级规定,将大病补充保险资金、脱贫攻坚期内自行出台的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安排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加强财政投入政策的衔接,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5年过渡期内,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
(二)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严格按规定纳入救助费用保障范围。相关部门不得自行制定或使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三)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上一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上一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特困人员按90%予以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予以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65%予以救助。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50%予以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30%予以救助。
3.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4.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按60%予以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5.动态调整。经上级部门测算,2022年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22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5600元。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救助起付标准为1.1万元。我县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和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救助起付标准,每年进行及时调整公布。
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一)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建立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年度自付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比对,县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每月按规定时间将新增、退出困难群众名单抄送县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医保部门依托医保信息系统,对重点监测对象参保缴费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一般监测对象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至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工作。加强对监测人群的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二)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六、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一)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依规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二)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七、规范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
(一)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上级下发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规范经办,推动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融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单制”结算,探索完善其他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直接就医结算方式,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按照上级规定落实协议管理,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强化基金监管,加强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二)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依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救助依申请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12号)规定,2022年5月1日(含)之后认定的依申请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起享受依申请救助待遇。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加强部门工作协同,符合申请条件的依申请救助对象向困难身份认定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或县级及以下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社保卡、相关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救助申请经县医保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给予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或电话说明理由。动员基层干部,依托基层医疗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工作,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三)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引导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救助对象每次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花费的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其当次住院医疗总费用的2.5%、5%、1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工作,对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严格执行救助标准;对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八、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结合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切实规范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坚持基本保障标准,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强化部门责任落实。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密切配合。县医保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建立数据对接共享机制。每月根据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提供的新增、退出人员名单,在全省医保信息平台“城乡居民特殊身份登记”及“医疗救助对象登记”模块,对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保障对象和医疗救助对象完成身份标识,实现救助对象精准标识、动态调整,确保救助对象信息更新及时、准确。县民政部门要加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工作,支持慈善救助发展,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救助对象准确信息。县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身份认定,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人员准确信息。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做好相关人员家庭收入排查及人员身份认定等工作,协助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申报,并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加强资金支持和预算执行监督,及时足额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县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县税务部门要持续加大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力度。县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三)严格基金预算管理。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基础上,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基层能力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