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null-0000-2020-00123 | 失效时间 | 0 |
发文机关 | 西平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7-31 |
标 题 | 西政办〔2020〕24号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平县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人民政府,暂行办法,脱困,西平县,解困,通知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西政办〔2020〕24号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平县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西平县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9日
西平县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暂行办法
为推进我县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切实提高困难职工生活水平,根据《驻马店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暂行办法》(驻政办〔2020〕21号)和《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西政〔2018〕6号)精神,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生活保障
(一)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弱、病、残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并由县财政统筹为其缴纳每人每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100元。
(三)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困难职工,在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补贴标准比同档次人员高10%。困难职工(男性60岁以下,女性50岁以下)及其子女可免费参加由县总工会、县人社局主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凡取得相关技能资格证书者,在参加技能培训期间,每人每天给予30元生活补贴。
(四)加大对残疾人的救助力度。对有辅具适配和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困难残疾职工免费实施个性化适配和改造,确保城镇困难职工辅助器具应配尽配、家庭无障碍改造应改尽改。
(五)落实高龄补贴。对建档立卡困难职工80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发放高龄补贴。80-89周岁的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的每人每月100元;百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300元。
二、住房保障
凡是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城镇困难职工,可享受优先分房、优先保障的优惠政策。若保障房无房源,困难职工可在外临时租房,经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办公室审核其提供的资料信息后,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补贴资金来源由县财政足额安排解决。
三、就医保障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经济困难没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财政按规定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补助。
(二)实施“三提高”、“一补助”政策。实现医保系统与医院系统对接,城镇困难职工办理住院即可自动识别该人员的身份信息。“三提高”即对识别出的困难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现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将门诊重特大疾病住院报销补偿比例提高5%,最高不超过95%。符合门诊重症慢性病的困难职工报销比例提高10%。“一补助”即困难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由个人支付的起付线部分给予补助;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三)建立长期慢性病救助机制。对患有长期慢性病和持有重症慢性病就医证的困难职工,每人每年发放就医补助费1000元。
(四)加大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力度。将偏执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4个病种纳入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确保患严重精神障碍的困难职工享受门诊重症慢性病报销政策。
(五)落实一站式结算。困难职工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发生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结算系统与医院系统对接,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
(六)统筹缴纳大病保险。县财政为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按大病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缴纳大病保险费。困难职工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为政策范围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重特大疾病,下同)医疗费用,不包含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含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首先自付部分。
(七)统筹缴纳意外保险。县财政为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每人每年缴纳意外保险20元。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因意外伤害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报销。
(八)开展健康体检及健康巡诊。向困难职工家庭发放健康扶贫明白卡,由所在辖区医疗机构对建档立卡困难职工进行免费健康体检;签约医生每季度上门巡诊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四、就学保障
(一)学前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3-6岁儿童给予600元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并按照年生均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二)义务教育。凡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职工子女,在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基础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国家基础标准50%发放。对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发放每生每年营养改善资金800元。
(三)高中教育。凡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困难职工子女,在免除学费、住宿费的基础上,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助学金。
(四)中等职业教育。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困难职工子女,在所有学生免除学费的基础上,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助学金。
(五)特殊教育。凡接受特殊教育的困难职工子女,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助学金。
(六)高等教育。凡接受统招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困难职工子女,除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外,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发放助学金。
五、就业保障
(一)支持自主创业。对申请创业贷款且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可由县人社部门给予最高150000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并结合实际,提高贷款额度,放宽申请条件,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负担。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超出贴息范围的可以发放个人自付利息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强化技能扶持。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定期不定期对城镇困难职工家庭闲置劳动力集中开展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由县人社部门负担。
(三)增加就业岗位。开发公益服务岗位,吸纳困难职工家庭有就业意愿的闲置劳动力至少一人就业,按政策享受岗位补贴。
(四)鼓励就业帮带。引导和鼓励城区内企业安排困难职工家庭闲置劳动力就业,企业每安排一人长期稳定就业的(稳定就业6个月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县财政统筹补助企业2000元。
此暂行办法中提到的“城镇困难职工”,指县本级建立全国级档案的困难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