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现将《西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13日
西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驻马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驻政〔2007〕158号)等有关精神,结合西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平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无偿调入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西平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是西平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推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五)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六)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核与监督。
(六)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县财政局、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拨、划转、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县财政局进行调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由县财政局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行政单位直接报县财政局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二)县财政局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县财政局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行政单位直接报县财政局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经县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县财政局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自身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未经县财政局批准或备案,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使用。
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应由县财政局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进行调剂使用或者处置。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之后,方可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形式对外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遵循有偿使用、高效运作、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并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使用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益,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收缴、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在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长期出借(6个月以上)、对外投资、担保事项,在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短期出借(6个月以内)事项,由其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后10日内将审批及出借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
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其出租、出借事项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时,须按照以下程序:
(一)单位组织人员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或有关会议纪要;
(二)提交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申请报告,附资产清单、能够证明资产来源和价值的有效凭证等资料,并填写《西平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四)县财政局审核申请报告并予以批复;
(五)在依法设立的公开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确定承租方、承借方;
(六)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方、承借方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七)县财政局批复《西平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单位补充其它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或长期出借事项获得批准后,应由县财政局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对外使用资产进行收益评估,并以评估的预期收益额作为招租的底价,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采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进行公开招租。
如发布公开招租信息满15日,仅征集到一个报名人的,可以采用协议招租方式进行租赁。经两次公告仍未征集到报名人的,在获得县财政局同意后,可以降低底价10%第三次公告或者放弃招租。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办理完毕后,须于30日内到县财政局备案,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一)采取公开招租、协议招租等方式选取承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二)与承租方、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
(三)承租方、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期限不得超过3年,资产出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确需超出规定出租、出借期限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上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期限在两年以上的,租金价格应确定每年的增长比例,每年的租金价格比上年的租金价格的增长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到期,承租人愿意续租的,在公开招租中,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事项参考出租、出借审批程序。在获得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县财政局备案,并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正式投资或担保的合同或者协议;
(二)被投资方或者被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被投资方或者被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四)拟投资或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被投资方或被担保方公司章程;
(六)其它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事业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它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它投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发生损失,需要核销或者核减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行为,应当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台(件)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以及虽单台(件)账面价值低于1000元,但同类固定资产一次处置累计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报县财政局审批;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于20日内报县财政局备案。
西平县辖区内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县财政局进行审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取出售、出让、转让或置换方式处置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比如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由县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然后委托中介拍卖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县财政局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经两次以上公告只有一家受让方或经两次以上拍卖仍未拍出的资产,方可进行协议转让。协议转让应由出让方、县财政局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后予以签订,协商过程由监察部门全程予以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涉及土地的,须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分以下五种情况按规定程序审批处理:
(一)以报废、报损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审批程序:
1、单位组织人员对国有资产报废、报损事项进行必要的论证;
2、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附拟报废、报损资产明细清单,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3、主管部门委托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对拟报废、报损资产进行鉴定,出具技术鉴定意见或证明。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小组对申报事项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特定事项应有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4、县财政局根据鉴定机构或鉴定小组出具的意见或证明,对资产处置申请报告进行审批,同时将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单位联)交还给申报单位;
5、单位根据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单位联)进行相关资产核减的账务处理;
6、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审批程序:
1、单位组织人员对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事项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形成可行性报告及有关会议纪要;
2、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告须附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涉及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土地来源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3、县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申请报告进行批复,涉及房屋、土地、车辆等价值较高的资产处置事项,提交县政府进行审批;
4、县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
5、委托拍卖机构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
6、单位根据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单位联)进行相关资产核减的账务处理;
7、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以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审批程序:
1、单位与受让方协商后草拟书面无偿转让或捐赠协议;
2、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附拟无偿转让、对外捐赠资产明细清单,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3、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小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批;
4、县财政局根据审核小组出具的意见或证明,对资产处置申请报告进行审批,同时将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单位联)交还给申报单位;
5、单位与受让方签订无偿转让或捐赠协议,并将协议报县财政局备案;
6、单位根据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单位联)进行相关资产核减的账务处理。
(四)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应收款项等)损失核销方式处置资产审批程序:
1、单位组织人员对国有资产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形成可行性报告及有关会议纪要;
2、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附拟核销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相关证明及文件等,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3、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小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批;
4、县财政局根据审核小组出具的意见或证明,对资产处置申请报告进行审批,同时将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单位联)交还给申报单位;
5、单位根据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单位联)进行相关资产核减的账务处理。
(五)无形资产、涉密资产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可参考以上程序进行审批,法律有具体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县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七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财政局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县财政局申请产权登记,并由县财政局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四十九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县财政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县财政局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收益收缴及使用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的对外有偿使用收益、处置收益等。
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及全供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在扣除应缴税款和所发生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全额上缴县级财政。所缴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将资产监管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五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私自或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
(二)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三)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情况隐匿不报;
(四)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
(五)超规定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六)其它违反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对于违反前条之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如下处理:
(一)由县财政局责令其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二)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审批事项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县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执法机关依法罚没、追回的涉案财物、赃物,除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销毁和归还原单位或个人的以外,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12日发布的《西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政〔2006〕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