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西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5月31日
西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质量兴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加快实现西平平安崛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县战略的决定》(西政〔2009〕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平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西平县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全省、全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县长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个单位。获得县长质量奖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长授权,设立西平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县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负责起草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七条各评审组必须由3-5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西平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一年以上并提供包含三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全省、全市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县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度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县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县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审核,报经县长审定签署后,由西平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县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县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以及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著名商标和河南名牌产品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秘书处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二条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四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县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