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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2017]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和保留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1-02 浏览次数: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和保留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放管服”改革安排部署,围绕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最大程度地便利群众,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的通知》(驻政办明电2017122号)精神,经审核,县政府决定取消各类证明163项,保留证明23项。现将西平县政府部门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清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一)凡未纳入保留证明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凡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

(三)证明事项取消后,各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确保取消的证明事项落到实处,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出现部门推诿扯皮、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现象。

(四)对确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调整证明事项的,要按照法定程序报县政府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由县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调整要求基层和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二、转变作风优化服务

(一)利用现有凭证材料。申请人能够提供有效证件、凭证办理的,可以通过提交现有证照等相关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查询等方式替代办理。

(二)强化配合协作。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不得相互推诿。证明事项取消后,受理部门认为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应由受理部门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调查核实,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各类证明;接受征询的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收到征询请求后及时回复。

(三)方便群众办事。对群众在异地办事需要我县出具的证明事项,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规范证明名称和办理用途,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方便群众和企业使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健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法人信息数据库,实行证明清单管理、网上自助办理,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县监察局要将证明事项的清理和规范纳入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实现“减证便民”。有关部门在履职尽责中擅自要求申请人提供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的,将按情形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县委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对清理规范证明事项进行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西平县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2.西平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201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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