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平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西平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15日
西平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西平省委、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西发〔2016〕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扶贫、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审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扶贫的非定向捐赠资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第六条 县财政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条 脱贫攻坚期内,对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收回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作。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县级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九条 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报账凭证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凡财政扶贫资金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工程一律纳入公开招标(采购)范围;财政扶贫资金总额在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工程按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实施;财政扶贫资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组织实施,并做好监督。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全面加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县审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专门力量,对各类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攻坚期内实现扶贫资金审计全覆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扶贫资金分配机制,提高扶贫资金配置效率。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扶贫等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结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报全县,并作为下年度分配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