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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2017]
 
关于规范我县企业帮扶或奖励资金等 相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9-13 浏览次数: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我县企业帮扶或奖励资金等

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商引资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西平县财政收入真实性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豫财监〔201714号)精神和市巡察办对我县回头看巡察整改要求,现就规范我县企业帮扶或奖励资金相关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划上级和上级设立的地方不可支配的专项资金由用地企业全额负担。包括土地出让金上划省财政3%部分、按土地出让金收入3%计提的保障性住房资金、按土地出让金收益各计提10%的水利资金和教育资金及耕地开垦费。

二、规范完善企业帮扶或奖励政策。一是凡是在《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之前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即201411月之前出台的),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的,统一按7年期限执行,之前已经执行超过7年的按已执行年限,不溯及既往。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规定,除国务院外,地方政府不能再出台任何税收等优惠政策,安排企业的支出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今后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只能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对我县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带动作用的高、新、强项目投资。

三、完善资金拨付程序。今后,县财政在拨付对企业的项目资金时,原则上不再直接对企业拨款,而是通过产业集聚区、城市建设新区指挥部或部门拨款。凡是工业企业资金按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给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管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按项目资金管理,监督企业专款专用。其他类型企业的帮扶或奖励资金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名义由县财政拨给产业集聚区或城市新区建设指挥部,再由集聚区或新区拨给需要帮扶或奖励的企业,但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由县发改委立项批准后执行。

 

201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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