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平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西平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31日
西平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力,优化政府财力配置,推进各类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含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总预备费、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融资资金、财政资金借款、扶持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财政性资金审批范围主要包括:
(一)预算安排资金,指年初经县人代会审议批准,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的单位人员经费、定额公用经费、包干业务费、专项事业费等各类资金;
(二)总预备费,是指为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临时需要追加的支出而设置的不安排具体用途的专项基金。
(三)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指年度安排需要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
(四)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指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及主管部门补助的专项资金;
(五)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年度预算安排的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六)融资资金,是指政府发行新增债券等;
(七)财政资金借款,指乡镇、县直各预算单位向县本级财政的临时借款。
(八)扶持企业发展奖励资金,指用于改善中小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审批原则
财政性资金审批应遵循“集体研究、会审会签;先审批、后使用;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统筹考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年度预算资金的审批
(一)每年年初,县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原则要求和县委、县政府对财政经济工作的总体安排,提出年度支出预算编制方案,经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并按程序提交县人代会审查批准。
(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县人大批准的预算对各预算单位进行预算批复。部门预算一经批复下达,财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
(三)部门年度预算资金的审批
1.人员经费的审批。已列入年初预算的人员经费,由县财政局按月均衡拨付。因人员增减变动而引起的工资及其他工资福利性支出的增减,由县财政局按规定计算、审批拨付。政策性调整工资,由县财政局测算后提出贯彻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办理部门预算追加调整事宜。
2.定额公用经费的审批。县财政年度预算直接安排到部门、单位用于维持机关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由部门、单位每月提出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支付程序办理。
3.包干业务费及专项事业费的安排与审批
年初,凡是需要列入年度预算的事项,由用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报告,重点说明资金安排依据。县财政局根据领导签批意见,结合往年及外县安排情况,提出具体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单位当年需新增包干业务费、事业费未批准前,继续按上年包干额度执行。
对经过审批县财政年初预算安排上的单位包干业务经费和专项事业费,由单位根据需要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办理拨付事宜。
(四)部门预算调整的审批
经批准列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因人员变动、政策调整、部门财务体制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单位基本支出变动的,以及根据现行财政体制需要在上下级财政结算中补助或上解事项等,由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直接办理。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支出的审批。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年初下达的政府性基金支出计划执行,资金审批按既定程序办理。年终,因短收造成财政支出的减少要报县人大审批;因超收形成的新增财力只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赤字或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补充稳定调节基金。
第七条 非税收入安排支出的审批
(一)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者私设“小金库”。
(二)年度中间,各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财政局根据各单位组织收入情况和县政府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要求统筹安排,拨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不足或办公办案等方面支出。
(三)有关因非税收入的减征、缓征、免征等政策因素造成单位支出缺口,而需要增加单位经费的,由单位根据政策依据向县政府提出资金申请,县财政局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及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呈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总预备费的审批。年内上级政策性新增支出,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单位日常职能工作外承担或临时承办的新增重要业务工作,确需县财政安排资金的,可由相关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及相关依据等,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审核单位提出的资金需求,从严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经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 县级专项资金的审批。经县政府研究且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县级专项资金,已明确具体用途、实施部门和金额的项目,如涉及人员经费需要县级承担的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由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资料审核后,按项目序时进度拨款。
已确定具体用途和实施部门但未确定具体金额的项目,如需要县级配套的城乡养老、新农合和公共卫生防疫支出等,以及其他县政府需要专项审批的项目支出,由申请用款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领导意见及单位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第十条 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一)今后凡向上级申请涉及发改、财政、教育、民政、卫生、文化、农业、水利、林业、交通、企业等各类专项补助资金时,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申报项目必须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市发布的各类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支持投向,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及县委、县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做好项目的收集、策划和论证等前期工作,经审核筛选向上申报的项目需由主管部门经分管县长审核后呈县长、县委书记审批同意后,予以上报。二是项目实施前必须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申请的项目资金一经上级批复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尽快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时间、招投标情况等,报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三是项目资金拨款必须经县政府审批。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进度统一向县政府提出资金拨款申请,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领导审批意见,对主管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呈交常务县长、县长会签后,财政局据此拨付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已明确项目用途,涉及到人头经费的,如城乡低保、养老、医疗、贫困生补助等,由县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后拨付。
(三)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未明确到单位或项目的,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文件时,要及时商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方案,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批复下达指标。数额较大的专项资金需报县委审批。
(四)上级财政各项工程类专项资金的审批。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项目基本情况、有监理单位签字的工程进度表、按合同约定工程款拨付比例建议书等相关资料,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分管领导审核,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常务副县长、县长会签审批后办理拨付事宜。大额工程资金还需报县委书记审批。
第十一条 社保基金支出的审批。社保基金的审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审批。由县经办机构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及用款计划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若社保基金用于人员经费之外范围,需报常务副县长、县长会签审批。
第十二条 融资资金安排支出的审批
(一)上级下达新增政府债券转贷资金时,财政部门应根据县委、县政府意见首先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具体项目和金额。经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及时下达到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按基建项目程序积极组织实施。
(二)资金拨付时,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项目基本情况、有监理单位签字的工程进度表、按合同约定工程款拨付比例建议书等相关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及县分管领导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办理拨付事宜。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借款的审批。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控制新增政府财政性资金借款,确需借款的应明确半年内必须清算归还。各乡镇和县直单位需要暂借财政性资金周转的,先向县政府报告申请,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领导签批意见及单位实际需要,提出审核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四条 扶持企业奖励资金的审批。今后涉及对企业的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再与企业上缴的税收和非税收入挂钩。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只能通过安排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研发与开发资金等形式进行,原则上财政不再对企业直接拨款,改由企业所在乡镇(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监管。
企业技术研发与开发资金扶持奖励资金审批。申报企业应首先到县发改部门进行立项审批,然后将申报材料报县科工委审核把关;县科工委提出具体扶持奖励意见并按程序报经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将资金直拨到县科工委,由县科工委按项目资金管理,监督企业专款专用。
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审批。申报企业应先到县发改委立项,然后将申报材料报所在乡镇(办事处),按既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将资金直拨所在乡镇(办事处),由所在乡镇(办事处)监督企业按项目实施、审核并拨付资金。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凡是纳入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除按要求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设立财政零余额账户外,不得在其他银行设立其他账户。
当年的财政性资金,除社会保障资金和上级政策要求实行报账管理的资金外,其余资金全部下达到各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
属于项目资金的,仍然按项目资金审批程序执行,县财政局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零余额账户,由项目主管部门再分拨到各中标单位和采购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财政性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审批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文件精神,凡结余或结转2年以上(含2年)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经费结余和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一律收回同级财政,由政府统筹使用,重点用于扶贫、公共设施等民生支出。
今后,凡是上级下达各类专项资金,因项目按计划完工而形成的招标结余资金,任何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都无权再进行二次分配,一律由政府集中统筹使用。
以上盘活存量资金和结余结转资金的审批按现行管理渠道和权限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违规现象,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使用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做好财政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主动及时公开预决算情况、项目资金申报、资金分配结果及预算绩效评价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人大、审计、监察、检察等部门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凡属于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各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项目原则上2年内执行完毕。如果工程项目实施进度慢或不作为,被上级部门收回财政专项资金的,除特殊情况外,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性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性资金;
(四)贪污、私分、挥霍、浪费财政性资金;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贪污、挪用财政性资金的,一经发现,财政部门立即停止拨付资金,相关部门应进行检查整顿,予以纠正;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