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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2016]
 
关于印发西平县2016年度集中开展安全生产 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8-04 浏览次数: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平县2016年度集中开展安全生产

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上下秉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各类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减少,但非法违规行为仍是造成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制约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突出原因。为深入贯彻落实年初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县政府办公室制定了《西平县2016年度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419


西平县2016年度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以及新《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若干规定》(豫政办〔2012175号)、《驻马店市2016年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驻政办〔201639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严厉打击生产经营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和措施,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突出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冶金、特种设备、城镇燃气、油气长输管线和旅游等行业和领域,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64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共6个月。

四、整治内容及重点

(一)整治内容。

1.非法违法行为。

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2.违规违章行为。

违规违章行为,是指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企业制度、操作规程,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二)整治重点。

1.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包括: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2)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

3)相关证照被依法暂扣后,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4)被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5)其他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6)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手续,不具备安全生产准入基本条件,擅自生产经营的;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的(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9)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建档及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未依法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1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的;

13)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14)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5)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

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

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违规排放尾矿的。

2)交通运输:

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3)建筑施工:

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不到位,施工现场脚手架、卸料平台、深基坑和高切坡的开挖及支护、高大支模系统、临边和洞口等安全防护不到位,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安全保证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的。

4)危险化学品:

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未经批准擅自储存或超量、超许可范围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5)烟花爆竹:

无证非法生产、经营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的;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未落实批发企业六严禁(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和零售点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规定的;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未落实两关闭(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规定的。

6)民用爆炸物品:

非法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7)消防: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8)冶金行业:

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9)特种设备:

未经许可,非法制造、安装、修理特种设备的;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10)城镇燃气:

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违反规定使用城镇燃气(含燃气设备)

非法占压燃气管线

城市建设过程中野蛮施工导致管网泄漏燃烧;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11)油气输送管道:

非法占压油气输送管道;

先清后占、盲目施工、打孔盗油、乱建乱挖乱钻等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

12)旅游景区:

旅游从业单位无证经营或证照过期经营;

大型游乐设施未有效检测检验

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持证上岗。

3.重点治理纠正下列违规违章行为: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者作业规程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修订完善的;

2)领导班子成员未按照规定现场带班的;

3)日常巡查检查制度不落实,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4)现场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

5)现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征兆不及时处置的;

6)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

五、职责分工

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生产经营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整治,同时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强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成立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进行深入的思想发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方位的排查,对于排查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打击。

(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职能,根据文件中明确的重点内容,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全县本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全县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冶金行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打非治违行动。并负责全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日常协调、组织工作。

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全县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交通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负责打击取缔排查出的非法烟花爆竹案件以及侦查处理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治安及刑事案件。

县国土局牵头组织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深越界、以探代采或无证、证照不全开采矿产资源的和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以及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躲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建筑施工领域和城镇燃气行业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县发改委牵头组织电力和油气输送管道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县交通局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县工商质监局牵头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协助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查处打击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全县特种设备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县商务局牵头组织商贸流通和成品油市场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成品油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县消防队牵头组织全县消防安全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县科工委牵头组织全县工矿企业和通信行业生产安全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县文广新局牵头组织全县网吧、娱乐场所、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度假区)安全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突出重点,扎实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及行业标准,健全完善本单位预防和治理违规违章行为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全面从严落实企业治理违规违章行为的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负责人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尤其是要把严格排查整治违规违章行为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要内容,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举报本单位内部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谎报、瞒报或者治理纠正违规违章工作不力的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六、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此次专项行动从20164月初开始,到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5月底)。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形势,抓紧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于430日前报送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8月)。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确保取得实效。要按照打非治违工作方案要求,加强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督查、重点抽查阶段(9月)。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抽查,建立台账,督促整改。

县政府安委会综合督导组要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列入年度督导检查内容,根据专项行动时间节点安排,有针对性地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和督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加以解决和整改。

(四)总结通报、巩固提高阶段(10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每月18日前,将专项行动阶段开展情况总结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过程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乡镇、部门及单位进行表彰,同时对于专项行动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乡镇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各乡镇、各部门要定期分析研究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和根治,同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加以宣传和推广。要把专项行动贯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及监督工作之中,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协调联动推进,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打非治违常态化、制度化。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抓手。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难点问题,强化打击治理措施,做到部署周密、措施果断、推进有力、打击到位。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以辖区内产业集中度高、近年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打击、精确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深化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回头看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严肃纠正违规违章行为,达到有效防范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切实落实好乡镇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并在各类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违规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理。

(五)加大投入,保障有力。各乡镇、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打非治违经费,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安全生产投入规定,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六)营造氛围,强化监督。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和引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企业及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到专项行动中来。同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邮箱的方式,畅通专项行动的社会和舆论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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