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平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2〕434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驻政〔2015〕92号)要求,制定了《西平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6月29日
西平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是县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列入县科技计划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对象是西平县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第二章 经费补助范围
第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避免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我县优势领域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条 对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技术创新项目,已经省、市、县科技部门立项并完成的科技项目进行补助。
第六条 对通过购买先进技术(在科技部门备案)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业进行补助。
第七条 对省、市、县已立项,未获得资金支持,但围绕项目研发通过省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产生的试验检测费用进行补助。
第八条 对新审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引进国内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建立分支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 着重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孵化培育、成果转化服务、科技中介、科技投融资等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运行,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对引进高端人才带项目来的和与中科院合作实施的项目,给予项目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创新型龙头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研发平台,新认定的省市县级创新型科技团队,给予一定数额的科技奖励。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无偿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设施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 项目经费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科技项目经费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西平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技术应用或示范推广能力;
3.具备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机构、管理水平和基础条件;
4.科技意识较强,规章制度健全,资信状况良好。
5.能够保证项目实施中必要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范围;
2.项目内容真实,技术路线可靠,具有一定新颖性;
3.研究开发类项目以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技术为目标,能够代表我县研究开发技术水平,对我县科技和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4.科技产业化项目技术先进成熟,具备商品化生产或示范推广条件,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潜在的经济社会效益;
5.同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重复立项。
第五章 项目经费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申报渠道:县直部门所属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通过主管部门申报,企业单位可直报县财政局、科工委。
县直有关部门及县财政、科技部门应对所属单位及企业直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的真实性,择优推荐,提高项目质量。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报批程序:建立由县科工委牵头,财政局配合参加的项目经费联合审核制度,统筹审议科技项目计划、科技项目论证、科技经费配置等事项,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积极探索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方式;在补助环节上坚持前补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积极推行以奖代补。
第二十条 经县政府审批后的科技项目经费由县财政局统一下达到项目单位(企业),并通过国库支付方式直拨到项目单位(企业)。项目资金原则上当年全部拨付,个别资金数额较大、有一定影响且跨年度实施的重大、重点项目可通过评估后分年度拨付。
第二十一条 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科技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须按照省、市财政科技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并经科技、财政部门共同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编制项目决算报告,报县科工委、财政局。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科技、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项目经费年度决算、中期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严肃查处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对项目经费申报过程中重复申报和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按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年度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未在规定期限申请项目验收的,县财政、科技部门予以停拨项目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并予以通报。
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以外,县科技、财政部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各级科技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