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驻政办〔2018〕159号)精神,对《西平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进行重新修订,修订后的《西平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4月30日
西平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驻马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未达到上述事故等级但超过各级各部门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充分发挥综合救援力量、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参与作用。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由事发地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负责,事发地政府和各主管部门不能有效处置的由上级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工作机制。
3.科学施救,规范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合理决策。运用先进的监测监控和救援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
二、组织体系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县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统筹协调事故救援工作;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并可设立若干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工作。
(一)县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
成 员:县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
职 责:负责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指导、协调等工作。
(二)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及现场抢险处置小组。
1.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 员: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等。
职 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现场抢险处置小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一般可设立下列8个小组: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2)抢险救援组:由消防部门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牵头,负责按照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制定的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
(3)医疗救护组:由卫健部门牵头,负责调集医疗队伍、救治伤员等。
(4)治安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
(5)新闻报道组:由宣传部门牵头,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环境保护组: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防范环境污染事件的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等。
(7)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现场通讯及后勤保障等。
(8)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等有关事项的协调等。
三、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于1个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应急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向本级政府报告。事发地政府报至县政府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接到报告后2小时。
(二)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三)分级响应。
事故等级属于本预案适用范围的启动本预案,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响应。
县应急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组织人员参加救援工作。
属地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开展。
(四)指挥协调。
应急预案启动以后,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县政府协调专业应急力量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等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发生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的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五)抢险救援。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要组织事发单位和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并同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紧急医学救援。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要积极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县卫健部门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
(七)治安管理及公共安全防护。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受到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威胁人员。
(八)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要按照规定为现场救援人员配备相应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对现场情况科学评估,保障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
(九)信息发布。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要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积极进行舆论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态势和处置工作的信息。
(十)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和导致次生、衍生的风险消除后,经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确认,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现场处置工作结束。
四、后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和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资金和物资调拨、保险理赔等。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要总结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救援工作改进建议,完成救援总结报告,报县政府并同时抄送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汲取事故教训,做好危险源监控预防工作,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五、保障措施
(一)队伍装备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各行业及应急救援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业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
(二)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咨询、指导。
(三)物资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地乡镇及以上政府负责解决。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所需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应急装备购置、应急救援和演练等。同时,要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属地政府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四)通信信息保障。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突发事故应急通信网络、重大危险源和专业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通讯传输设备设在事故救援现场,保证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畅通。
(五)医疗救援保障。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人员、技术设备,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六)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从业人员的培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七、附则
(一)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本预案由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可根据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5月3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西平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西政办〔2018〕66号)同时宣布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