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办〔2020〕38号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平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西平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9月17日
西平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医保发〔2020〕24号文件做好我省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20〕5号)、《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 驻马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有关政策的通知》(驻医保〔20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工作主线,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相结合,正确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力争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征收要求
(一)征收目标。
将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列入县政府工作目标,实行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乡镇组织、村委负责的征缴模式,确保实现应保尽保。通过宣传指导,集中入户登记、征缴,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实现征收率达到95%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含脱贫享受政策)参保率要达到100%。做好边缘户、另案管理户、脱贫不享受政策户、低保户等群体的参保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各乡镇(办事处)参保任务数以县统计局提供数据为主要依据(见附件1)。
(二)征收范围。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1.农村居民;2.城镇居民;3.长期在西平居住的外地人员;4.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征收标准及方式。
1.个人缴费标准。按照省定标准,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
2.征收方式。(1)普通城乡居民由个人自费缴纳;(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五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计划生育特困户(失独家庭)、艾滋病人由县财政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城乡低保对象为政府资助部分参保费用人员,各主管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各村委(居委会)要积极做好参保动员工作,一律先由个人正常缴费280元参保,确保应保尽保,政府资助款通过其他渠道另行返还。
(四)缴费期限。
集中征缴期限为9月15日至10月31日。超过上述期限的不再办理集中缴费参保业务。零星参保缴费期限按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政策限期截止。个人零星参保缴费不计入乡镇(办事处)考核成绩。已缴费参保中途退出的不予退还参保资金。缴费参保信息正确且未重复缴费的,所缴费款一律不再退还。
(五)实施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9月14日— 9月25日)。
召开工作动员会议,部署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安排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本辖区具体的征收方案,悬挂宣传条幅不少于2条;税务局、医保局、卫健体委要协同各乡镇(办事处)、县医共体集团做好经办工作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工作;文广旅局要结合我县扶贫广播系统,在集中征缴期内一天不少于6次宣传征收有关政策;县广播电视台通过电视媒体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宣传咨询站、组织宣传车辆积极配合做好征缴宣传、服务工作;各村(居)委会经办人员要根据以往年度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开展排查摸底,为开展续费和扩面征缴工作奠定基础。
2.集中征缴阶段(9月15日—10月31日)。
集中征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财政、税务、医保、卫健体委、扶贫办、民政、代征银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县领导到分包乡镇进行督导所分包乡镇基金征缴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税务分局具体经办,各村(居)委会干部、协管员等(下统称代征人员)负责实施的方式进行。各村(居)委会“两委”中明确一名医保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做好村(居)委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信息比对、政策宣传、摸底调查、催缴提醒、公示等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办公室(下统称征缴办公室)。乡镇党委政府分管医保工作的副职任办公室主任,乡镇辖区税务分局、卫生院、财政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村(居)委会及代征人员开展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及经办人员要精心组织,明确任务,把握重点,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全力以赴做好集中征缴工作,把握好参保政策,避免漏保、重复参保等现象发生,最大限度扩面征收,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具体如下:
(1)税务部门下发信息底册、清册、收据等,各村(居)委会据此代征。
(2)各村(居)委会组织本村居民向代征人员缴纳参保费用,居民缴费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代征人员依据信息底册收取参保费并核对身份证,如发现错误请及时在信息底册中修改,信息底册名单之外人员如缴费请新增,并登录缴费人身份证号、姓名、乡、村、组、代征人姓名等6个关键信息,新增人员或信息错误人员,由各村(居)委会统一汇总到辖区卫生院进行登记及修改信息。卫生院对登记及修改情况应加盖公章交至村(居)委会。
(3)规范使用保存代征收据据及代征保费。代征人员收取保费后必须为缴费人开具《西平县城乡居民基本保险费代征收据》,并准确完整填写姓名、身份证号、乡、村、组等相关信息,并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印章。做到领、用、存、销等规范、安全,保证票、款、参保信息三对照;收缴的费款要按照“双限原则”即征收费款达到一万或收费累计达到5日的,及时上缴存入税务部门指定的各乡镇(办事处)城乡居民医保待解专户。各村(居)委会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辖区村(居)委会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工作。
(4)代征人员应当根据已登记信息缴费金额将对应的保费存入指定待解专户,不得多存少存;存款时必须在附言详细备注该笔存款所属村(居)委会、代征人姓名、联系方式、代征人数等关键信息;代征人员对所采集信息的准确性、代征代缴费款的安全及缴入指定乡镇城乡居民医保待解专户的及时性负主要责任。
(5)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待解专户的代征银行在收取代征人员存入专户的医保资金时必须要求其按上述规定备注每笔存款详细信息,存款人不提供的,不得收取。存入医保专户的费款因备注信息不清而无法追溯来源,最终导致缴费人无法正常参保的,由代征银行负责。各乡镇医保待解专户仅用于接收、核算代征人员本年度集中征缴费款,不接收个人缴费或其他存款。
3.集中入库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
(1)集中征缴结束后,村(居)委会经办人员将信息底册名单与银行存款单、收据进行三对照。核对一致后,如实准确的录入电子表格并连同银行存款单、收据等一起报所属税务分局,电子表格需包括缴费人身份证号、姓名、乡镇、村、组、代征人姓名等6个关键信息。
(2)辖区税务分局重新核对电子表格、银行存款单以及收据,准确无误后,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上报县税务局。税务分局接到各村(居)委会电子表格信息后要初步核查,对身份证号或姓名缺失、身份证号位数不符等明显错误的,退还村(居)委会进行补充更正。税务分局以乡镇为单位合并成一个格式统一的电子表格上报县税务局
(3)县税务局对全县缴费信息再次校验比对,凡发现信息错误或信息重复等情况的,通过税务分局反馈给各村(居)委会重新予以更正或确认。县税务局待全部参保信息核对无误后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移交给县医保局进行导入并生成流水号。县税务局根据流水号开票入库。对于未能生成流水号的错误信息,税务部门反馈给各村(居)委会,各村(居)委会查询原因,修改完毕后报到税务部门进行二次导入,并生成流水号开票入库。
4.账务核算阶段。
各村(居)委会应于10月31日前账务核算完毕,代征银行从11月1日起锁止各乡镇(办事处)医保待解账户,不再接收任何存款。各乡镇(办事处)医保待解账户锁止后两日内,代征银行导出各账户流水明细移交县税务局作为医保集中征缴账务核算主要依据。
5.缴费公示阶段(11月1日起)。
集中征缴工作结束后,村(居)委会应协助代征人员将本村居民医保集中征缴结果在村委公示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各乡镇(办事处)要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缴费人有查询需求的,代征经办人员不得拒绝,经办税务分局、乡镇卫生院应当提供便利。
三、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管理。成立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统筹指导全县各乡镇(办事处)开展征缴工作,并负责对各乡镇(办事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各有关部门既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作齐抓共管、高效推进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工作。
(二)各乡镇(办事处)是所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负主体责任。各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为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医保工作的副职为直接责任人,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医、村干部等为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本村(居)委会辖区居民参保费用的代征、参保信息登记以及错误信息反馈等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征缴办公室要组织、督促辖区村(居)委会代征人员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同时统筹协调财政、税务、医保、卫健体委、银行等相关部门抓好落实,按时完成代征工作任务;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对代征资金的监管,及时督促各村(居)委会代征人员将已收缴的医保基金按“双限要求”存入指定待解账户,保证代征资金的安全。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县医保部门根据县税务部门提供的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信息,确保参保居民及时享受参保待遇。
(五)县税务部门要在县医保局、卫健体委、公安局、代征银行、各乡镇(办事处)的配合下做好有关人员征缴业务培训以及参保信息的核对上传工作,要加强对待解户征缴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点、核对各代征单位参保费用,做好集中征缴开票征收、入库、参保信息反馈等工作;集中征缴期结束后要做好人民群众零星缴费参保服务工作。
(六)政府全额资助参保人员的代缴工作由县民政、扶贫办、卫健体委等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上述单位负责核实本单位业务范围内需政府资助参保人员信息,并进行数据比对去除重复人员并修改错误信息后导入医保系统生成各自流水号,按各自流水号人数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至税务待解账户,税务部门按流水号开票入库。
(七)相关代征银行负责做好与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参保缴费对账及资金转移等工作,保证医保基金安全,及时缴入财政基金专户。
(八)县文广旅局等宣传部门要配合税务、医保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对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工作展开大力宣传。
(九)县医共体集团要充分发挥“健康守门人”的作用,成立卫生院、村医服务团队,逐村逐户宣传发动,确保辖区居民应保尽保。
四、工作要求
(一)抓紧时机,强化宣传。在集中征缴活动中,各乡镇(办事处)要通过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县医保局、税务局负责印发宣传页、条幅、征收公告,县广播电视台通过广播、电视媒体要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乡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参与热情,掀起新一轮城乡居民的参保热潮。
(二)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对业务操作程序及基金征缴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辖区各村委(居委会)代征人员认真落实方案要求,将收取资金存放到指定待解账户,严禁开设个人账户存放资金,严禁挪用、坐支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三)强化督查,严格奖惩。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进度“周报告”制度。各乡镇(办事处)参保缴费进度情况每星期五由税务部门汇总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办公室,经办公室整理后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要对各乡镇(办事处)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情况强化督查,及时跟进通报。
根据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按照缴费人数,给予各乡镇(办事处)奖补。10月31日前参保率完成95%(含95%)以上的,按照参保缴费人数,每人奖补1元;对参保率完成90%(含90%)-95%的,按照参保缴费人数,每人奖补0.5元;对参保率完成85%(含85%)-90%的,不予补助;对参保率完成85%以下的,按照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扣减0.5元(县财政直接扣减)。
(四)密切协作,做好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财政部门要拨付专项资金作为医保征缴人员劳务报酬,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本实施方案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西平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指导性计划任务数
2.西平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西平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全喜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张 鹏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冯旺志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 燕 县政府副县长
张新武 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王晓杰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李改锋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建伟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张俊峰 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局长
刘 哲 县扶贫办主任
胡百勇 县税务局局长
孙书军 县公安局局长
张翼腾 县医保局局长
李 婕 县财政局局长
王小杰 县卫健体委主任
王书田 县民政局局长
史春华 县文广旅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胡百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附件2
西平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征缴目标任务
乡镇(街道) |
目标任务 |
柏亭 |
22500 |
柏苑 |
32981 |
重渠 |
37425 |
谭店 |
37769 |
宋集 |
33896 |
专探 |
51722 |
蔡寨 |
14791 |
二郎 |
42161 |
芦庙 |
40279 |
盆尧 |
51837 |
焦庄 |
32491 |
师灵 |
37666 |
五沟营 |
39777 |
权寨 |
33177 |
杨庄 |
33565 |
嫘祖 |
37480 |
柏城 |
62411 |
人和 |
37854 |
出山 |
38503 |
老王坡 |
8589 |
总计 |
726875 |
注:此目标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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