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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2020]
 
西政办〔2020〕24号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平县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西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0-07-31 浏览次数:

 

西政办〔202024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平县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西平县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729


西平县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暂行办法

 

为推进我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切实提高困难职工生活水平,根据驻马店市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暂行办法》(202021号)和《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西20186号)精神,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生活保障

(一)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弱、病、残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困难工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加职工养老保险且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并由财政统筹为其缴纳每人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100

(三)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困难职工,在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补贴标准比同档次人员高10%困难职工(男性60岁以下,女性50岁以下)及其子女可免费参加由总工会、人社主办的职业能培训,凡取得相关技能资格证书者,在参加技能培训期间,每人30元生活补贴

(四)加大对残疾人的救助力度对有辅具适配和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困难残疾职工免费实施个性化适配和改造,确保城镇困难职工辅助器具应配尽配、家庭无障碍改造应改尽改

(五)落实高龄补贴对建档立卡困难职工80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发放高龄补贴80-89周岁的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的每人每月100元;百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300

二、住房保障

凡是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城镇困难职工,可享受优先分房、优先保障的优惠政策若保障房无房源,困难职工可在外临时租房,经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办公室审核其提供的资料信息后,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补贴资金来源由财政足额安排解决

就医保障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经济困难没有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可自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财政按规定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纳部分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补助

(二)实施三提高一补助政策。实现医保系统与医院系统对接,城镇困难职工办理住院即可自动识别该人员的身份信息三提高即对识别出的困难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现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将门诊重特大疾病院报销补偿比例提高5%,最高不超过95%。符合门诊重症慢性病的困难职工报销比例提高10%一补助即困难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由个人支付的起付线部分给予补助;所需费用由财政负担

(三)建立长期慢性病救助机制对患有长期慢性病和持有重症慢性病就医证的困难职工,每人每年发放就医补助费1000

(四)加大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力度将偏执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4个病种纳入门诊重症慢性病种,确保患严重精神障碍的困难职工享受门诊重症慢性病报销政策

(五)落实一站式结算困难职工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发生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算系统与医院系统对接,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

(六)统筹缴纳大病保险。财政为困难工及其家庭成员按大病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缴纳大病保险费困难职工大保险的支付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为政策范围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重特大疾病,下同)医疗费用,不包含乙类药品、诊疗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首先自付部分

(七)统筹缴纳意外保险。财政为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每人每年缴纳意外保险20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因意外伤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报

(八)开展健康体检及健康巡诊。向困难职工家庭发放健康扶贫明白卡,由所在辖区医疗机构对建档立卡困难职工进行免费健康体检;签约医生每季度上门巡诊一次,建立健康档案,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四、就学保障

(一)学前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3-6岁儿童给予600元学前育保教费补助,并按年生均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二)义务教育。凡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职工子女,在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基础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国家基础标准50%发放对义务育阶段建档立卡困家庭学生发放每生每年营养改善资金800

(三)高中教育。凡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困难职工子女,在免除学费、住宿费的基础上,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助学金

(四)中等职业教育。凡接受中等职业育的困难职工子女,在所有学生除学费的础上,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助学金

(五)特殊教育。凡接受特殊教育的困难职工子女,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助学

(六)高等教育。凡接受统招全日制等教育的困难职工子女,除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外,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发放助

五、就业保障

(一)支持自主创业。对申请创业贷款且符合条件的困难工,可由人社部门给予最高150000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并结合实际,提贷款额度,放申请条件,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对还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超出贴息范的可以发放个人自利息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强化技能扶持。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定期不定期对城镇困难工家庭闲置劳动力集中开技能培训,培训用由部门

(三)增加就业岗位。开发公益服务岗位,吸纳困难工家庭有就业意愿的闲置劳动力至少一人就业,按政策享受岗位补贴

(四)鼓励就业帮带。引导和鼓励城区内企业安排困难职工家庭闲置劳动力就业,企业每安排一人长期稳定就业的(稳定就业6个月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县财政统筹补助企业2000元。

此暂行办法中提到的城镇困难职工,指县本级建立全国级档案的困难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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