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办〔2020〕3号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
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西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调整方案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西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2020年2月15日
附 件
西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西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县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9.《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0.《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1.《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2.《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3〕107号
13.《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6〕23号)
14.《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5.《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平县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西政办〔2019〕88号)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的西平县自来水厂周范地下水井群(小洪河以北、引洪道两侧,共13眼井)取水井外围55米的一级保护区范围区域。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西平县蔡寨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45米的区域。
(2)西平县出山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45米的区域。
(3)西平县二郎乡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1号取水井外围45米、西至107国道的区域,2~4号取水井外围45米的区域。
(4)西平县权寨乡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45米的区域。
(5)西平县焦庄乡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井群外包线内及外围45米的区域。
(6)西平县老王坡管委会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45米、东至东环路的区域。
(7)西平县芦庙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45米的区域。
(8)西平县吕店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45米的区域。
(9)西平县盆尧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45米的区域。
(10)西平县人和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45米的区域。
(11)西平县师灵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45米的区域。
(12)西平县宋集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45米的区域。
(13)西平县谭店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45米的区域。
(14)西平县五沟营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45米的区域。
(15)西平县杨庄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45米的区域。
(16)西平县重渠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45米的区域。
(17)西平县专探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45米的区域。
3.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西平县盆尧镇张渡口水厂地下水井(共3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井为中心,45m为半径所围成的区域。
(2)西平县五沟营镇王阁供水站地下水井(共1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井为中心,45m为半径所围成的区域。
(3)西平县宋集乡宋集供水站地下水井(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井为中心,45m为半径所围成的区域。
(4)西平县芦庙乡芦庙供水站地下水井(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井为中心,45m为半径所围成的区域。
(5)西平县专探乡专探供水站地下水井(共2眼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井为中心,45m为半径所围成的区域。
(二)西平县城区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三)西平县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我县目前无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风景名胜区,如将来有,禁养区范围按照省级以上部门公布的名单和范围为准。
(四)西平县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我县目前无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自然保护区,如将来有,禁养区范围按照省级以上部门公布的名单和范围为准。
(五)河流。
1.西平县境内洪汝河河道的防洪堤坝安全保护区范围。
2.杨庄滞洪区和老王坡滞洪区滞洪堤坝安全保护区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