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西政办 >> 西政办[2018]
西政办[2018]
 
西政办〔2018〕3号关于印发西平县光伏扶贫项目管理
来源: 西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02-01 浏览次数: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平县光伏扶贫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西平县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31日

  西平县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支持贫困人口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河南省发改委《关于组织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6〕97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光伏扶贫项目,是指村级小型光伏电站扶贫项目。

  第三条 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一前期工作流程、统一招采、统一运维、统一验收、统一监管”等“五统一”运作模式,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光伏扶贫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光伏扶贫推进指挥部负责对全县光伏扶贫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光伏扶贫工程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项目督办和扶贫效果监督。

  第二章项目投资建设主体选择

  第五条在上级光伏扶贫领导组织的统一部署下,县光伏扶贫推进指挥部应采取择优比选或法定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长期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承担光伏扶贫项目实施建设。西平县发改委承担我县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任务,由西平县柏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运作平台,以贷款主体承接县光伏扶贫项目银行贷款,西平县柏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银行支付本息。

  经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投资建设企业,应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国内知名的光伏施工企业承揽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安装调试、运营维护等全过程服务,推广实行工程总承包(EPC),对产品技术参数、使用寿命、发电效率、质量保障、服务承诺等予以明确要求。

  第三章项目建设条件

  第六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光照资源充足,有符合光伏项目建设所需的未利用地,符合100KW/3亩地的标准,并网接入条件好。

  (三)村两委班子团结,能够负责村级电站的日常安全管护。

  第四章项目技术标准

  第七条光伏扶贫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监测认证机构关于光伏产品的准入要求,鼓励企业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产品。

  第八条 光伏扶贫项目应达到以下质量技术标准:

  (一)第一年系统效率(PR)不低于81%,即年上网发电利用小时与组件同平面年累计全辐射照直的比值不小于0.81.

  (二)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高于16%和16.5%;自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第一年衰减分别不高于2.5%、3%,之后每年衰减不高于0.7%,项目20年衰减不高于20%;在温度85℃、湿度85%、测试电压1000V、测试时间96小时标准条件下,PID衰减不高于3%;电流分档不大于0.05A;应通过CQC或TUV认证,以及耐氨气、盐雾认证;质保不低于10年。

  (三)高倍聚光光伏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28%;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第一年衰减分别不高于2%,之后每年衰减不高于0.5%,项目全寿命周期内衰减不高于10%.

  (四)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1%、11%和10%;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第一年衰减率分别不高于5%,之后每年衰减率不高于0.7%,项目全寿命周期内衰减率不高于20%。

  (五)逆变器的最高转换效率不低于99%;逆变器的综合效率不低于98.1%;集中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480V。组串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200V;逆变器的最高输入电压不低于1000V.

  (六)支架用钢量每兆瓦不低于55吨,镀锌厚度不小于65微米,支架形式应合理设计,保证25年运行寿命。

  第五章项目认定与建设监管

  第九条县光伏扶贫推进指挥部组织对光伏扶贫项目核实认定,认定后报送上级发展改革委和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审批复,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列入全省光伏扶贫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向国家申报。

  第十条项目认定内容包括:

  (一)扶贫对象收益分配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收益,每户光伏扶贫对象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7KW。

  (二)投资建设主体选择。光伏扶贫项目承建企业选择符合第五条要求。

  (三)产品技术参数标准。光伏扶贫产品质量和技术规范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要求。

  (四)土地、资金建设条件。有相关部门的支撑文件。

  (五)责任监管主体落实。每个光伏扶贫项目都要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县光伏扶贫推进指挥部办公室作为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限定完成时限,及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对光伏扶贫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建成运营,确保扶贫对象长期稳定受益。

  第十二条 光伏扶贫项目纳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对光伏扶贫抓项目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整收回规模指标,视情况予以追责。

  (一)光伏扶贫项目自完成批复且确定实施主体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6个月不具备并网条件的。

  (二)建设企业和产品技术参数标准达不到第八条规定条件和质量标准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六章资金筹措

  第十四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按照以下扶贫资金筹措渠道给与支持。

  (一)采取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性银行贷款,解决项目建设资金。

  (二)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数额专项扶贫资金予以支持,可直接投入电站建设,也可解决贷款贴息。

  第十五条政府筹措资本金的来源和方式:

  省级切块扶贫资金、其他涉农资金,可整合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本金投入。

  第七章项目运营维护

  第十六条由投资建设企业承担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管理和技术服务。

  (一)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营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运维公司,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施管理。

  (二)以投资主体成立运维公司,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服务范围、工作职能和监管措施等。

  (三)运维公司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服务内容应包括:发电监测、运营维护、统一购置商业保险等。

  (四)运维公司对村级光伏电站管理和技术服务费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所管理和提供技术服务的光伏电站项目收益中提取。

  第十七条投资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明确要求设备供应商、安装调试单位无偿维护期限不低于20年,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在质保期内无偿修理和更新,以工程或设备款质押、银行保函、保险公司质量保函等履约担保形式确保发电效率符合质量要求。

  第八章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光伏扶贫资产收益,重点用于支持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增收脱贫,适当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保障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每年每户增收不低于3000元。

  第十九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电费收入由供电公司向投资建设主体结算,该项目收益除偿还贷款本息和运营维护费用后,按每年每户增收不低于3000元的收益统一分配。

  结余部分可作为村集体公益性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如上级电价补贴拨付滞后,在补贴到位之前先由县财政负责筹措资金,预支相应差额,不影响光伏扶贫资金向贫困户的拨付。

  第二十一条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为主,以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中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智障、大病等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和受灾贫困人口为重点,精准识别光伏扶贫受益对象。

  (二)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应优先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由西平县柏国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按照贷款协议向银行支付本息。

  (三)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由县发改委统筹,结合实际确定收益分配方式和审批权限。

  (四)光伏扶贫受益对象须经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论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五)建立光伏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对象分配人员信息档案,纳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六)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确保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引发各类矛盾和上访问题发生。

  第九章保障服务

  第二十二条县发改委牵头,协调县扶贫办、电力、国税、地税、财政等部门及建设主体建立光伏扶贫工作调度会制度,跟踪掌握光伏扶贫项目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融资贷款、电网接入、电量消纳、电价结算、税费减免等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国土、规划、环保、住建、林业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光伏扶贫项目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管理程序,缩短审批流程。凡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具备并网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相关部门要加快手续办理,积极推进项目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和并网运行提供优质保障。

  (一)积极配合光伏扶贫工程规划和设计工作,承担接网及配套电网的投资和建设工作,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二)村级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工程优先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计划,确保配套电网工程与光伏扶贫项目同时投入运行。

  (三)收到光伏扶贫项目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及时出具并网意见。

  (四)并网方式原则上采用低压就近方式接入当地低压电网,若当地低压电网不能完全消纳可通过升压后接入高压电网。

  第十章验收及奖惩

  第二十五条光伏扶贫项目建成并网后,县光伏扶贫推进指挥部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光伏扶贫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发电电量、运营维护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对完成光伏扶贫项目较好的承建企业和监督单位及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光伏扶贫建设企业限期整改,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对项目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追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西平县光伏扶贫推进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平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豫ICP备05001167号     政府办联系电话:0396-6222812   网站标识码:4117210001
豫公安网备案41172102000126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396-6229869     邮编:463900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10/19 14: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