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驻政办〔2007〕12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县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改善我县城市公共交通状况,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城市综合功能的具体体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选择。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的优先地位。以政府为主导,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进一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要坚持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给予优先保障,形成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发展、优先发展新局面,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公众出行首选。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税扶持优先”的原则,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到2030年,在我县基本形成以城市公交为主体、出租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一)近期任务(2016年-2018年)。
1.采取招商的方式,引进经济实力雄厚且有成熟运营经验的客运企业参与城市公交经营。2016年元月已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并开始运营,2018年底前城市公交线路覆盖城区主要街道,城区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达到70%以上,县域公交出行机动化分担率达到35%以上。
2.统筹兼顾,优化线路布局,扩大城市公共交通网络覆盖面。稳步拓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提高城市公交在县区出行的分担率,有效降低其他交通工具的出行频率,为城区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交通服务。
根据县城区现状及规划情况,2016年已开通101、102、103路公交线路,2017年计划开通104、105路城市公交线路,各投入车辆12台,车型为8米以上城市公交专用车辆。101线路贯穿老城区东西两侧,102线路沟通老城区与产业集聚区南北两,103线路连接中间,方便换乘出行,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二)中远期目标(2019年——2030年)。
按照《西平县公共交通规划》具体实施,大幅提升公交出行保障能力,实现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在15标台以上,公交平均运营时速达到20公里以上,准点率达到95%以上,城市公交出行分担率在35%以上。运力车型应适应经济发展状况,要求美观大方,乘坐安全舒适,满足节能环保。
三、构建实施“公交优先”的保障体系
(一)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规划。
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用地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进一步完善《西平县公共交通规划》,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对农村的辐射,努力构建城乡公共交通统筹发展格局,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广覆盖。在此基础上,要保障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
2.要优先预留、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审批、场站建设施工等,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
(二)完善公交场站和公交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公交场站和城市公交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要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县级重点工程,在投融资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在用地、拆迁、税费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的政策倾斜,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求,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纳入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作为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教育园区、居住小区、开发(新)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休闲景点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侵占或改变用途。
在产业集聚区建设一个占地面积30亩左右的二级公交客运站,在城西新区建设一座占地20亩的城市公交保养场,用于公交客车调度、停放、维修保养及公交公司办公、人员住宿等。同时,在各公交线路起讫点建设相应的公交首末站,首末站的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新建或改造城市主要干道,建设或将原公交站亭逐步改成港湾式、非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并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注重各种公交工具换乘枢纽的建设,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提高机动车道的顺畅程度,方便乘客换乘。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三)强化“公交优先”行驶权,实现公交全面提速。
在繁华城区和六车道以上主干道及其他条件具备的路段为公交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优先单向、逆向专用线路等,保证公交车辆对道路的专用和优先使用权,要落实道路叉口的“公交优先”的通行权。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公交车专用导向车道。在道路交叉口,公交线路的走向可不受禁左、禁直等交通管制的限制。对具备公交车辆通行条件的道路,允许公交车驶入社会车辆禁驶区域。科学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
(四)调整城区公交线路网布局,提高公交线路的覆盖率,优化城区交通出行方式。
1.公交线路要向远郊新建的大型居民区、商业区、产业集聚区、教育园区等区域延伸,并根据县城建成区发展适时开通新的公交线路。
2.优化公交线网,减少线路重叠,减轻道路交通压力,提高公交通行能力。
3.在中心城区设置公交车优先通行道路网络,控制其他机动车流量,调整低效营运交通工具的营运,采用经济手段逐步控制社会车辆进入城区中心区域。引导市民在城区首选公交车辆作为上下班、购物等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4.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合城乡之间的公共交通资源,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服务,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五)加快科技在公交营运、管理方面的应用。
加强公交信息化建设,按照智能化、综合化、人性化的要求,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重点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建设,全面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加快其在城市不同交通方式中的应用。
(六)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法规体系。
加强客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借鉴外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制度体系,制定《西平县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
(七)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
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要求,建立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合理引导交通需求。根据城市交通供求状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有效调控、合理引导个体机动化交通需求。短途客运线路逐步纳入城市公交管理,其他社会客运车辆逐步从城区退出,由公交线路延伸替代。大力发展汽车租赁,加强市场监管,积极引导汽车租赁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大力推广出租汽车电话约车服务,加快建设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出台电话约车支持政策和配套管理措施,方便公众乘车,减少出租汽车空驶。
2.落实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建设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大型建设项目,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实施交通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交通影响的设计方案、管理措施和公共交通设施配建要求。按照交通影响评价结果,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并确保配套设施与城市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四、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政府对公交发展的投资力度。
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公交综合换乘枢纽(首末站)、停靠站、候车亭、公交专用道等公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车辆设备购置和更新及城市公共交通科技创新项目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城市建设投资计划。要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应主要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占城市建设资金支出的比例应保持在5%以上。
(二)对公交企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公交企业购置用于公交线路运营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及车船使用税;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水利建设基金,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免征;公交企业的运营车辆年检费、公路通行费、过桥费、公路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应予以免缴。
(三)完善票制票价和补贴补偿制度。
1.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定价和调价机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交通供求状况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根据服务质量、乘车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票制票价体系,推行优质优价。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与企业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和劳动工资水平等因素,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逐步改变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严重背离企业运营成本的状况。
2.完善公共财政补贴补偿制度。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公共财政补贴补偿范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政府指令的低票价,承担老年人、伤残军人、残疾人、小学生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以及持月票和“一卡通”优惠乘车等方面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县财政给予足额补偿;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车辆购置更新、技术改造,以及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安全设备购置、租赁场站、推进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县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四)实行土地拨付。
优先安排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场站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在具体建设中可以提前介入土地勘界,优先报批。
五、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市场监管
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一是取缔非法营运三轮车、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维护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二是对出租车设置专用停靠站点,不得挤占公交停靠站点;公交站点前后30米范围内其他车辆不得停靠。三是禁止城乡车、长途客车在城内乱停、乱靠、乱占和滞留现象,维护城市交通秩序。
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强化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理念。县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监管,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制定应急预案。重大城市公共交通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工程标准,保证合理工期,加强验收管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作为安全责任主体,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格实施车辆维修和报废制度,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
七、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水平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科学调度车辆和编制运行图,加大行车密度,及时疏通客流,缩短乘客等候时间。要加快车辆更新步伐,积极选用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的车辆,淘汰环境污染严重、技术条件差的车辆。加强对公共交通场站、车辆、设施装备等的维护保养,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候车环境,真正做到“乘客满意,政府放心”。积极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创建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整体服务水平。
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队伍稳定
高度重视和关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帮助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职工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职工的劳动收入水平,确保职工工资收入逐步提高,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工时制和劳动法有关规定,保障职工休假和休息权益,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保证职工各种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九、切实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优先发展城市公交领导小组,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具体负责本意见的实施工作。同时,加强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宣传工作,举办“无车日”等活动,营造有利于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培育良性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全面促进我县城市公交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