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关于加强农机经销商管理的
有 关 规 定
为更好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强化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机经销商监督,合法经营,防止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现制定西平县加强对农机经销商的管理规定:
一、经销商取得农机经销资格后,应先到农机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提供相应材料),接受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监督。
二、经销商经营农机具要求享受国家购置补贴的,必须是当地急需,适应提高当地农机装备水平的用于粮、棉、油生产的优质产品,且必须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内。
三、经销商应严格按补贴程序,通知有购机意向的农户到农机主管部门报名填写购机申请表、领取购机确认通知书后,方可前去购机。
四、经销商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做到:
1、销售前做好政策和法律宣传、解释工作;
2、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及倒卖补贴农机具;
3、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
4、不得提供虚假购机农户信息;
5、不得跨区域办理补贴手续;
6、不得不见购机确认通知书,提前销售农机具;
7、不得口头承诺补贴对象优先办理补贴手续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优惠政策;
8、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向购机农户收取好处费;
9、由于经销商经营活动中造成一切不良后果,由经销商负责。
五、经销商所销售农机具必须保证质量,搞好三保服务、质量投诉等工作。
六、扰乱农机市场秩序、乱涨价损害农户利益的经销商,一经发现,建议厂家取消经销资格,停止所售产品的补贴资格。
以上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西平县农机局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