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来源:
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1-05-27
浏览次数:
教育部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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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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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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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实施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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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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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开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审批;技工学校设立审批;★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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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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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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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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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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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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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展违反中国法律,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教育对外交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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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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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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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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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和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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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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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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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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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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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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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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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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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民办园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禁止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禁止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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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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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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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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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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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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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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