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防委〔2024〕1号
西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工作规则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王坡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管委会,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西平县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要求,结合《驻马店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工作规则工作机制的通知》(驻安防委〔2024〕3号)精神,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西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西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西平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机制》《西平县防汛抗旱专项工作机制》《西平县森林防灭火专项工作机制》《西平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专项工作机制》。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西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
2.西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3,西平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机制
4.西平县防汛抗旱专项工作机制
5.西平县森林防灭火专项工作机制
6.西平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专项工作机制
2024年11月25日
附件 1
西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防委)议事协调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依据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驻马店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工作规则工作机制的通知》精神,按照《西平县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安防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落实责任、完善体系、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二、性质和机构设置
第三条 县安防委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不代替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安防委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安防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调整,按程序报县政府,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明确;县安防委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防办)提出,县安防办发文明确。
县安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安防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 西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西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西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西平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西平县人民政府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西平县减灾委员会、西平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职责划入县安防委。县安防委下设县安全生产、县防汛抗旱、县森林防灭火、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专项工作机制,不刻制印章,不设实体办事机构。必要时,以专项指挥部名义启动应急响应、开展专项工作。
第六条 县安全生产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各副县长担任。
第七条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水利、城管、住建的副县长和相关副县长、人武部副部长担任。
第八条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双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的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林业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人武部副部长担任。
第九条 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职责任务
第十条 在县政府领导下,县安防委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二)研究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和重大问题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制度体系建设,指导建立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体系;
(三)指导安全生产、防汛抗旱、森林火灾、地震灾害、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救灾救助等预案(方案) 编制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协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和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地震灾害、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五)统筹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和自然灾害防范预警处置信息共享;
(六)统筹开展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查考核,督促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落实;
(七)统筹协调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
(八)统筹开展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培训,推动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成果运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
(九)承担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交办事项;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机制在县安防委统筹协调下,组织领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并加强督查检查。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县防汛抗旱专项工作机制在县安防委统筹协调下,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组织拟订县级有关政策和制度等,依法组织制定重要防洪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防御洪水预案(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督导检查;监督落实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及重要防洪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防汛抗旱责任人;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暴雨洪涝干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县森林防灭火专项工作机制在县安防委统筹协调下,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拟定有关政策和制度,组织修订《西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县火险形势、火情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专项工作机制在县安防委统筹协调下,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工作,拟定有关政策和制度,组织修订《西平县地震应急预案》,指挥一般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救灾救助工作,及时核实报告震情灾情。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县安防委和安全生产、县防汛抗旱、县森林防灭火、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专项工作机制工作部署,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四、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会议制度。县安防委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全体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同志及相关专家参会。专题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主题由县安防办根据县安防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批。
会议材料由县安防办提前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批后提交会议审议。会议形成纪要,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县安防办负责跟踪督办。
第十七条 公文制度。安全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防震抗震(抗震救灾)、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地质灾害防治、救灾救助等以县安防委名义印发的公文,由相关单位起草,安防委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分管负责同志和1名股级联络员,协助开展工作,定期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安全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防震抗震(抗震救灾)可根据需要明确专项工作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人员变动及时报县安防办。
第十九条 平急转化机制。县安防委侧重常态化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安全生产重要时段、防汛抗旱紧要期、森林防灭火、防震抗震(抗震救灾)启动应急响应时,以各指挥部名义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考核通报制度。县安防委每年组织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进行考核,对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部署、工作进展、突出问题、年度考核、典型经验等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约谈警示制度。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责任事件或抢险救援、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不力的单位或部门,对其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实施约谈。针对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突出风险问题,对相关单位进行警示提醒,督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责任。
第二十二条 督促督办制度。对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建立“问题、 任务、责任”清单,及时督促贯彻落实。
第二十三条 正向激励制度。按照国家、省、市和我县有关规定,对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大专项工作、抢险救援、救灾救助、灾害隐患排查处置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形式的正向激励。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制度。县安防委组建专家委员会,为全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委员会由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县安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西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规则
一、办公室设置
第一条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在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以下简称县安防委)领导下,承担县安防委日常工作。
第二条 县安防办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县安防办负责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日常工作。安全生产重要时段、防汛抗旱紧要期、森林防灭火、防震抗震(抗震救灾)启动应急响应时,执行专项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防震抗震(抗震救灾)专项工作机制日常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承担,以县安防委或县安防办名义开展工作。
第五条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日常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地质灾害防治日常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各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程序提请以县安防委或县安防办名义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工作。
二、主要职责
第六条 县安防办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二)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形势,开展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县安防委提出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全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会商研判和专项会商研判,统筹加强安全生产重要时段、自然灾害防范应对、预警处置和信息共享;
(四)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推进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评估常态化工作;
(五)统筹推进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组织实施全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年度考核、督查督办、约谈警示和正向激励;
(六)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开展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和合作;
(七)按照县安防委决策部署,做好预案启动、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及其他需要县安防委响应处置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八)负责县安防委各成员单位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县安防委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起草县安防委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
(九)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地震灾害、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地质灾害等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十)承担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交办事项;
(十一)承担县委、县政府和县安防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制度
第七条 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县安防委联络员会议、县安防办专题会议。会议议题根据县安防委部署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重大问题按程序报县安防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
第八条 工作联系制度。县安防办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由县安防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县安防委工作部署,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形势,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成员单位或乡镇(街道、管委会)提出的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专项工作。
第九条 会商研判制度。会商研判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地震灾害、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灾害风险及其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风险。种类分日常会商、重点时段节点会商、灾害事故过程会商等。安全生产、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地震灾害、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专项会商研判以县安防委或县安防办名义组织,启动预警响应机制时,按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第十条 督促督办制度。对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署和议定事项,建立“问题、任务、责任”清单,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通报报告制度。收集汇总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典型经验、重要工作进展等情况,编发简报通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文制度。县安防办制定相关文件,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县安防办主任、副主任签发。涉及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等,报县政府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调查研究制度。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措施建议。
第十四条 组织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培训,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3
西平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机制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按照《西平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划入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防委)。县安防委下设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机制,以县安全生产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安指)名义开展有关专项工作,不刻制印章,不设实体办事机构。
第二条 县安指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各副县长担任。
第三条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防办)负责县安指具体事宜。
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安指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管委会)开展会商研判,开展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县安防委提出意见建议;
(三)协调解决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重要事项;
(四)承办县安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重要活动等工作;
(五)推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国有企业(含中央、省、市驻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研究职能交叉领域和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向县安防委提出意见建议;
(六)加强对“ 三管三必须”责任落实的监督指导,监督指导行业部门等完善责任体系,加强全链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工作抽查暗访,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行业部门落实重大活动定期进行评价通报;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等部门协调联动,共同推动安全生产举措落地见效;
(七)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研究;
(八)研究拟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方案,组织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县安防委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巡查。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推动将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结果纳入平安建设重要内容;
(九)组织实施全县安全生产检查、督导检查、专项整治和明查暗访工作;
(十)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单位,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抓好落实;
(十一)组织实施一般亡人及典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依法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十三)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
(十五)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
(十六)综合汇总、通报、报告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做法;
(十七)统筹做好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工作;
(十八)负责县安防委相关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十九)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县安全生产专项机制日常工作相关制度机制具体工作程序;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安防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制度
第五条 会议制度。主要指全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协调推进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等。
(一)会议由县安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或受委托的副指挥长召集,会议议题由县安防办根据县安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批。
(二)出席会议人员由县安防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批。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与会议主题紧密相关的非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列席。
(三)县安全生产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县安指报告。县安防办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第六条 公文制度。县安指制发文件以“西安指”编号行文,由县安防委代章,一般由县安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签发,县安防办负责或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县安指文件起草、签发、流转等相关工作,并及时整理归档。各成员单位以“西安防办”印发安全生产文件,需报请分管本单位的县领导审签同意后印发,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条 建立联络员制度。安全生产联络员由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股室负责同志担任,根据阶段性工作安排,由县安防办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安指工作要求,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建议。会议由县安防办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
第八条 考核巡查制度。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年度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同时延伸抽查乡(镇)部门、企业等。考核、巡查工作可以合并开展。
第九条 督查抽查制度。结合季节性事故防范、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和全县性重大检查、专项检查活动等,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组织综合抽查组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性督导抽查。
第十条 约谈制度。对存在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同一乡镇(街道、管委会)6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无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国家、省、市、县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的等7种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县管企业,对其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实施安全生产约谈。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或者县委县政府督办整改安全生产事项的;发生一般亡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复工复产验收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其它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问题,需重点督促整改等4种情形之一的实行挂牌督办。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和依法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督办事项。
第十二条 提级调查制度。对社会影响大、属地调查处理难度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原管辖政府的上一级政府调查处理。对存在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含本数)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因瞒报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贻误事故处置的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期间,由该隐患引发的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同一乡镇(街道、管委会)同一行业领域年度内发生的第2起以上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或者县委县政府要求进行提级调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等6种情形之一的,由市级政府以上提级调查处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警示通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或者死亡人数连续 2个月较上年同期上升的;发生一般亡人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未亡人生产安全事故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落实不到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点时段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不力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等7种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单位进行警示提醒,通报有关情况,督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故事发生。
第十四条 督促整改和工作建议制度。向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和问题隐患突出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发出督促整改函;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和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重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向相关部门发出建议函、提出工作建议,及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 专项整治制度。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组织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并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制度。指导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和奖励工作,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和举报奖励。
第十七条 正向激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单位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 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全县通报表彰、表扬、奖励等正向激励。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县安防办具体实施安全生产通报、提醒警示、挂牌督办、事故提级调查、约谈、安全生产巡查、重点管理等工作措施。组织开展考核巡查、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导检查、专项整治和明查暗访等工作,督促落实举报和奖励工作,推进和实施表彰、表扬、奖励等安全生产正向激励。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安排,县安防办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或专题汇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和重要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二十条 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向县安指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印发的安全生产重要文件,抄报县安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抄送县安防办。
第二十一条 经报县安指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县安防办建立健全其他相关工作制度机制。
附件4
西平县防汛抗旱专项工作机制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按照《西平县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划入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防委)。县安防委下设防汛抗旱专项工作机制。县安防委侧重常态化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紧要期,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名义开展有关专项工作,不刻制印章,不设实体办事机构。
第二条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水利、城管、住建的副县长和相关副县长、人武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县安防委相关成员组成。
第三条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防办)负责县防指具体事宜。
第四条 县防指设立城乡内涝和地质灾害、山洪灾害、军地联防3个防汛分指挥部,紧急防汛期期间在县防指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抢险救援救灾专项工作。各防汛分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县安防办在每年汛前调整公布。
第五条 县防指建立防汛应急ABC调度指挥应急值守专班和专家分析研判专班,遇暴雨橙色、红色预警报告时组织会商研判,启动防汛二级、一级应急响应后,到县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带班值守、调度指挥。专班组成由县安防办在每年汛前调整公布。
第六条 县防指成立防汛指挥调度、紧急转移避险及救灾、水库河道及山洪灾害防御、城乡内涝防御、地质灾害防御、应急抢险救援、气象服务保障、防汛救灾物资保障、医疗卫生防疫、电力通信保障、宣传和舆情引导、安全保卫及交通管控、民生保障及市场保供、专家技术服务等14个工作专班,依据防汛预案适时启动开展工作。各工作专班组成人员由县安防办在每年汛前调整公布。
第七条 县防指成立防汛应急专家指导组,指导各地防汛应急工作,并在汛期按要求开展驻地督导。发生重大洪涝灾害时,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县领导牵头成立前方指导组,驻地防汛应急专家指导组并入前方指导组。
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防指主要职责是:在县安防委统筹协调下,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组织拟订县级有关政策和制度等,依法组织制定重要防洪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防御洪水预案(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督导检查;监督落实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及重要防洪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防汛抗旱责任人;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暴雨洪涝干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完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县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家防总《洪涝灾害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国汛〔2020〕7号) 和县防指有关要求,及时主动向县防指报送防汛抗旱工作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以及相关的暴雨灾害气象风险预测、分析、评估,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抢险救援、救灾救助等信息,及时提出分析研判材料和意见建议,并按照县防指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西平县防汛抗旱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安防办和有关行业主管单位编制修订,以县安防委文件印发。其他相关行业、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和印发,报县安防办备案。
第十一条 大型水库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要求审批后报县安防办备案。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防洪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实时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涉及启用蓄滞洪区、弃守堤防或破堤分洪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县防指工作会议主要包括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会议、防汛抗旱紧急会议、防汛抗旱会商调度会议等形式。
第十四条 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会议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领导及成员参加,乡镇(街道、管委)参会人员由县政府确定。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分析研判防汛抗旱形势,安排部署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汛前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增加召开次数。
第十五条 防汛抗旱紧急会议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主持召开,有关成员参加,县乡参会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研判突发暴雨天气形势、重大雨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研究应急对策和措施,安排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和应急抗旱等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时召开。
第十六条 防汛抗旱会商调度会议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县安防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视情组织相关乡镇(街道、管委)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研判防汛抗旱形势,研究防御措施,安排部署应对工作。会议可根据暴雨灾害气象风险、雨情、汛情、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召开。
第十七条 县安防办具体承办县防指各类会议筹备工作,并负责督促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县防指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报送落实情况。
四、公文制度
第十八条 县防指制发文件分为县防指文件和县防指明传电报两类,分别以"西防指""西防指明电"编号行文,由县安防委代章。
第十九条 防汛抗旱紧要期,以县防指名义行文,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县安防办主任签发。主要包括:
(一)向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防汛抗旱重要工作;
(二)印发县防指关于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安排;
(三)向各地各部门传达市防指有关文件、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以及部署重大工作;
(四)向各乡镇(街道、管委)和县防指成员单位下达防汛抗旱和应急抢险救援等重大指令;
(五)其他应以县防指名义发文的事项。
第二十条 防汛抗旱日常工作事项,以县安防办名义行文,按照《西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西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安防办负责县防指文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需以县防指名义行文时,应送县安防办核稿,按程序签发。
第二十二条 涉及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部署,部门间应充分沟通协商,按程序会签后报批。
五、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防指成员单位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县防指统一部署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认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按时提交年度防汛抗旱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防指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明确专门科室负责防汛抗旱工作,并指定1名股级干部作为联络员。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报送相关信息,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启动应急响应时,按要求加密报送相关信息;必要时,县防指统一安排集中办公。
第二十五条 县委、县政府有关防汛抗旱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县洪涝干旱灾情及防汛抗旱预警和响应信息等,由县防指统一发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本部门发布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参加县防指组织的防汛抗旱检查、会商研判、抢险救援、抗旱减灾、督察指导等工作,提供技术及专业支撑并及时对防汛抗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县安防办根据县防指领导要求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情况、推进工作。
附件 5
西平县森林防灭火专项工作机制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按照《关于印发西平县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西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划入西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以下简称县安防委),县安防委下设县森林防灭火专项工作机制。县安防委侧重常态化森林防灭火工作,在启动森林防灭火应急响应期间,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名义开展有关专项工作,不刻制印章,不设实体办事机构。
第二条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双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的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林业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人武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县安防委相关成员组成。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防办)负责县森防指具体事宜。
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县森防指在县安防委统筹协调下,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以及国家、省、市、县森防指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一般以上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其他需要县森防指响应处置的森林火灾救援工作;督促森林防灭火责任制落实,组织森林防灭火安全检查;组织修订《西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完成省、市森防指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第四条 根据《西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扎实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第五条 《西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县安防办组织编制修订,按规定程序印发;专项预案由有关行业主管单位编制修订,报县安防办备案。
三、会议制度
第六条 县森防指工作会议主要包括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会议、专题会议、会商会议等形式。
第七条 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会议由县安防委组织召开,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森林防灭火决策部署,落实省、市森防指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总结森林防灭火工作,分析研判形势,安排部署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专题会议在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召开,由县森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县森防指全体成员或有关成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重点时段、高火险期、重大火情应急对策,部署阶段性森林防灭火工作。
第九条 会商会议由县安防办组织召开,根据需要由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每年森林防火紧要期开始前召开趋势分析会商会议,高火险期适时召开会商会议。
第十条 县安防办具体承办县森防指各类会议筹备工作,督促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县森防指成员单位根据会议安排部署,积极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四、公文制度
第十一条 在启动森林防灭火应急响应期间,县森防指公文以“县森防指”和“县森防指明电”编号行文,由县安防委代章;日常工作事项,以县安防委或县安防办名义行文,按照《西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西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以县森防指名义行文,由县森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主要包括:重要工作部署、应急救援物资及队伍调配、重大应急调度指令等事项等。
第十三条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需以县森防指名义行文时,按规定程序签发。
五、 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县森防指统一部署,根据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成员单位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及时主动向县森防指报送森林防灭火工作、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及火情、灾情、气象等信息,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县森防指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明确专门股室负责森林防灭火工作,并指定1名副科级干部作为联络员。县安防办根据县森防指领导要求和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情况,推进工作。
第十六条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参加县森防指组织的森林防灭火检查、会商研判、抢险救援、督察指导等工作,积极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撑,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 6
西平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专项工作机制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按照《西平县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规定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划入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安防委),县安防委下设防震抗震(抗震救灾)专项工作机制。在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期间,以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名义开展有关专项工作,不刻制印章,不设实体办事机构。
第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工作,承担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日常工作。县安防委或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防办)负责统筹协调。
第三条 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相关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组成。县安防办负责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事宜。
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安防委统筹协调下,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省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应急处置工作的工作安排;组织修订《西平县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县内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及发展趋势,组织对受灾群众的紧急救援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指导协调对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指挥协调抢险抢修行动,承担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对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抗震救灾工作。
第五条 《西平县地震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县安防委文件印发。其他相关行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和印发,按规定报县安防办备案。
三、会议制度
第六条 西平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主要包括全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工作会议、专题会议、调度会议等。
第七条 全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工作会议由县安防委组织召开,县安防委副主任主持、县安防委相关成员参加,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参会人员根据需要确定。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防减救灾委员会、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和防减救灾委员会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分析研判震情形势,安排部署全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八条 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期间,防震抗震(抗震救灾)专题会议由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县安防委相关成员参加,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参会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研判重大震情、灾情,研究应急对策和措施,安排部署地震灾害救援救灾救助等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时召开。
第九条 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期间,防震抗震(抗震救灾)会商调度会议由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视情组织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研判震情形势,研究应急措施,安排部署应对工作会议可根据震情发展趋势适时召开。
第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具体承办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会议筹备工作,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及时报送落实情况。
四、公文制度
第十一条 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期间,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制发文件分为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和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明传电报两类,分别以“西震指发”“西震指明电”编号行文,由县安防委代章。
第十二条 以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名义行文, 由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主要包括:
(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防震抗震(抗震救灾)重要工作;
(二)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下达防震抗震(抗震救灾)重大指令;
(三)其他应以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名义发文的事项。
第十三条 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日常工作事项,以县安防委或县安防办名义行文,按照《西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西平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县安防办负责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需以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名义行文时,应送县安防办核稿,按程序签发。
五、 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震抗震(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认真做好防震抗震(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时提交年度防震抗震(抗震救灾)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相关成员单位需明确1名负责防震抗震 (抗震救灾)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和1名联络员(可由负责县安防委工作的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兼任)。启动应急响应时按要求加密报送相关信息;必要时,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集中办公。
第十七条 县安防办根据县防震抗震(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要求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情况、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