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23〕36号)要求,我县结合实际对2017年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西平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2017年,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西平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提升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能力和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继修订,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2023年12月,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为与市政府办公室新修订的文件要求有效衔接,我县对2017年印发的《西平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20条,分为考核依据和意义、考核原则和主客体、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等级评定、结果运用、其他事项共7部分。
第一部分为第一条,主要是制定《办法》的依据和意义。
第二部分为第二条至第五条,主要是考核的原则、主客体以及考核时间。其中,第二条为考核原则;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为被考核对象和考核组织者;第五条为年度考核时间要求。
第三部分为第六条,主要是考核内容,有五个方面,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和减分项。
第四部分为第七条,主要是考核程序,包括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7个步骤。
第五部分为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主要是考核等级的评定办法。其中,第八条和第九条为评分和等级调整办法,包括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第十条为降级的8种情形;第十一条为评定为D级的5种情形;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是特殊情况说明,主要是在考核结果通报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扣分或降级惩处计入上一年度。
第六部分为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是考核结果运用。其中,第十四条是考核结果通报问题的整改要求;第十五条是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部门考评和奖惩重要参考;第十六条是予以通报表扬和表彰的情形;第十七条是给予约谈情形及相关处理方式;第十八条为考核纪律及违纪处理。
第七部分为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主要是其他事项。其中,第十九条为乡镇政府考核办法制定要求;第二十条为评议考核办法的施行日期。
相关链接:西政办【2024】3号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平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