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加强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202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西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共有三部分内容:总体要求、主要工作、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西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实施方案》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确定了今年及“十四五”期间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的目标任务。到2021年底,基本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机制,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和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乡镇政府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事机构,人员足额配备到位,统一工作机制,为村民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到2025年,基本实现“户有所居”与“依规建设”有机结合,村民自建住房风貌同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衔接,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与乡村振兴有关要求高度统一。
(二)主要工作。《方案》明确了主要开展四项工作。
1.科学编制规划。根据省市有关村庄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要求,为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引领乡村建设行动、助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引下,进一步完善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根据不同类型村庄发展需要,有序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加快完成县域国土空间一体的规划体系,实现县域规划全覆盖。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按照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要求,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并注明建设管控具体要求。
2.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建立和完善“村民申请、村民小组讨论、村级审查、乡镇审批”的宅基地和自建住房审批流程,合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严把农户申请资格,以户为单位分配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一户多宅”。村民新增住宅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新划定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符合面积标准。实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单列,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单独组卷审批,年内实报实销。指标保障不足的,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3.加强住房建设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和风貌管控需求,由住建局编制具有地域特色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免费提供给村民使用。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的施工图纸应符合建设质量和建筑风貌要求。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要明确专人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对没有按图纸建设或没有按合同施工的行为,立即制止,及时纠正。
4.强化乡镇执法队伍建设。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乡镇政府要全面落实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充实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装备。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执法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对需要联合执法的事项可以县乡联动。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加强日常巡查,落实包片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
(三)保障措施。1、加强领导,夯实责任。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西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各项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2、细化方案,强化支持。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保障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顺利开展。3、广泛宣传,深化培训。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微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管理办法》,切实提高群众依法依规建房的意识,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梯次推进的办法,下沉一级开展培训,确保 10 月底前实现所辖区域工作人员培训全覆盖,使之正确理解政策,严格执行政策,推进《管理办法》落地见效。4、严肃纪律,规范管理。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员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关手续,不得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处理。
相关链接:西政【2021】5号关于危印发《西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