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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居住证制度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12-30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 维护全省在城镇居住生活的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让广大流动人口既进得了城又回得了乡,促进河南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近日,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居住证实 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1、出台《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这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发展的阶段 性特征、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我省是流动人口大省,近年来,随 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全省流动人口总量持续增长,目前省内登记的流动人口数量已达到520万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 大贡献。但这部分人群在享受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卫生计生、技能培训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存在待遇不均等、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落实国务 院《条例》,切实增强广大流动人口对居住地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制度保障。国务院《条例》颁布后,省委、省政府 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谢伏瞻、省长陈润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许甘露等领导相继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推动居住证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全 省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按照《条例》精神,省公安厅与有关部门密切沟通,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积极研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借鉴外省经验的 基础上,起草了《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经多次修改完善,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于XX月XX日发布实施。

  2、突出河南特色,积极提升居住证“含金量”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国务院《条例》从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 和便利出发,明确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分别是:教育、就业、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法律服务、国家和我省规 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七项便利分别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职业 资格、办理生育服务。在此基础上,为提升河南居住证的“含金量”,我省又增加两项便利,分别是享受上级政府规定的不受户籍限制的跨区域补贴政策和60岁以 上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免费乘坐,使享受的便利达到九项。另外,《办法》还要求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 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

  3、河南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 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 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4、申领居住证需提供的材料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提交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证采集标准的本人数码相片)和暂住登记凭证,并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二)有合法稳定住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之一: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连续就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5、如何办理暂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 记。登记站应按有关规定采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免费为其制发暂住登记凭证。这里的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 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

  6、居住证的证件制作

  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借鉴外省的经验,我省居住证采用带芯片的IC卡材质,居住证的式样全省 统一,其登载的“居住地址、有效期限和签发机关”三项内容可重复擦写,持有人在省内更换暂住地的,只在原证件上办理签注手续,不再更换证件。

  7、居住证的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由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登记站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在同一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在省内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应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再办理签注手续。

  8、《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四)持证人已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的;

  (五)持证人跨省辖市区或县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使用功能的情形。

  9、居住证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10、原暂住证与居住证制度的衔接

  《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办理暂住证。为切实维护已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的权益,《办法》规定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 效期满,证件持有人继续居住的,按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居住期限连续计算;《办法》施行前郑州市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本市内仍然有效,可以继续使用。

  11、居住证持有人在省内居住地的落户条件

  为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办法》进一步放宽了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省内居住地:

  (一)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在省辖市(不含省会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1年。

  (三)在省会郑州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2年。

  12、各部门要共同履责,切实维护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省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交通、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及居住证管理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各类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加强信息共享,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四)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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