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办〔2008〕25号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制度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西平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试行)》、《西平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一日
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附 件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申请单位: |
申请保密审查事项: |
单位保密机构审查意见: |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
上级机关审批意见: |
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
备注: |
说明:1.此表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需提请保密审查时使用。
2.如需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按单位领导批示意见进行。
西平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九)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县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门、行为人所在的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群众评判、社会评议、科学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试行办法。
一、社会评议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二、社会评议指标
评估内容共l0项(见附表)。
三、评估等级和方法
(一)评估等级
评估实行百分制,分为优、良、一般、差四档。85分以上为优;75分至84分为良;60分至74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二)评估方法
1.公众评估(60分)。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以下三种方式组织实施:
(1)公众网上评估,由县政府网站按照评估指标,制作工作评估网页,公众直接进入政府网站,对被评估单位进行测评,分值记入被评估单位总成绩内(20分)。
(2)委托县人大、县政协机关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评估表,进行问卷式综合测评打分,由发放单位负责收回统计,记入被评估单位总成绩内(20分)。
(3)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向各类企业、社会公众发放评估表,由发放单位负责收回,分值记入被评估单位总成绩内(20分)。
2.察访核验(40分)。
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人员,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察访核验,并与平时的检查相结合。
四、评估时间安排
评估可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评估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五、评估结果使用
评估为优、良的单位,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评估为一般的单位,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评估为差的单位,县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六、评估工作纪律
(一)评估人员名单限于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被评估单位不得向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索要评估人员名单,不得与评估人员联系。
(二)负责调查机构必须真实记录各被评估部门和行业的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和建议,不得掺入调查人员的主观意见,不得擅自作任何改动。
(三)评估工作组织者应对评估人员的工作给予正确的指导,不得指令或暗示他们作出某种评价;任何人不得代替评估人员填写评估表,不得更改评估人员已经填好的评估表,不得弄虚作假。
(四)评估结果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统计和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评估结果。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表
附 件
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表
被评议单位:评议等级:年月日
评估内容 |
评估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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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10) |
良 (8) |
一般 (6) |
差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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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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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实施细则(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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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梳理本机关所掌握的政府信息(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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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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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本机关所掌握的,需要在县政府层面公开的政府信息(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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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立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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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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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没有发生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或群众投诉(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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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证制度、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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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制、报送并及时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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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你对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何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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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及其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严格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整体工作考核之中,记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的考核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办法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共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执法有关办法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限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包括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五)县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考核档次,具体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寸三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部署。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从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组。考核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其中现场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察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主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档次,经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部门,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政风行风评议体系。在政风行风评议评价中占有一定分值。
(四)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给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2.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考核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
(二)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4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能否定期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3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能否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4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制定了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分);
(二)是否落实了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办法规定的公开内容,实行情况如何(8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制度,能否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2分);
(四)是否建立并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12分)
(一)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是否通过公告、公开专栏、新闻媒体等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6分);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服务“窗口”建设情况(15分)
(一)是否建立了公开办事大厅,做到了真公开(8分);
(二)是否实行和落实了“首问负责制”,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2分);
(三)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是否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3分);
(四)在工作中是否能够及时总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验,通报工作情况,推广典型经验(2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的建设情况(11分)
(一)是否开通并规范运行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公开(热线)电话或信箱(2分);
(二)是否建立了政府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栏(5分);
(三)是否能够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4分)。
六、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5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公开,运用是否准确(2分);
(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务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办法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1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报情况(8分)
(一)是否及时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3分);
(二)是否及时将年度报告报送至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3分);
(三)是否及时公布本年度报告(2分)。
八、群众满意情况(8分)
(一)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耐心,是否做到了“马上就办”(3分);
(二)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3分);
(三)是否开展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活动,对进入政府决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建议积极采纳并发挥作用(2分)。
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7分)
(一)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议题,能否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2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队伍,发挥作用如何(3分)。
十、责任追究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3分)。
(二)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三)领导连带责任的追究情况(1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附件2
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
(二)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4分);
(三)是否能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3分);
(四)是否明确了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有效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4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3分)
(一)是否制定了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3分);
(二)是否落实了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公开内容,实行情况如何(3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9分)
(一)部门重要事项是否通过公告、新闻媒体等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5分);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执行和公开情况(2分);
(三)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16分)
(一)对于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大厅,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了真公开(8分);
(二)是否实行和落实了“首问负责制”,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2分);
(三)具体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是否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4分);
(四)在工作中是否能够及时总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验,通报工作情况,推广典型经验(2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的建设情况(13分)
(一)是否开通并规范了行政首长公开电话或信箱,能否认真做好答复工作(5分);
(二)是否能够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8分)。
六、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5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公开,运用是否准确(2分);
(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及办法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1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报情况(9分)
(一)是否及时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3分);
(二)是否及时将年度报告报送至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4分);
(三)是否及时公布本年度报告(2分)。
八、群众满意情况(9分)
(一)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耐心,是否做到了“马上就办”(4分);
(二)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3分);
(三)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2分)。
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6分)
(一)发挥组织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队伍,发挥作用如何(4分)。
十、责任追究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3分);
(二)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三)领导连带责任的追究情况(1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西平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五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邮件主题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公开义务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告知书,公开告知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条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公开义务人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二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开义务人的上级机关或者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西平县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3.西平县政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告知书
4.西平县政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告知书
附件1
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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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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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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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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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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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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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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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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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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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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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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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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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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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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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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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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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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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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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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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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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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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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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理机关无法按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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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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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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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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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西平县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附件3
西平县政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不予公开告知书
(受理机构文号)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传真、当面等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经审查:
1、你(单位)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构予以受理,井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
2、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不予公开。
3、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构的掌握范围,建议向机构咨询,联系电话:。
4、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5、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构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告知。
(受理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西平县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受理机构文号)
本机构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传真、复印、当面等方式予以答复,请阅知。
(受理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反映全县重大部署及政策措施,及时充分宣传西平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掌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主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新闻发言人分为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和县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
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县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县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县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和一名副职领导担任。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县政府和部门的授权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第三条县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县政府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有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重要事项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事件等的新闻发布;召集县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研究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县政府新闻办公室是全县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全县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县级新闻发布活动:联系协调县政府各部门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县政府各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审批管理;向国内外新闻媒体提供有关宣传资料和新闻稿件;开展全县新闻发言人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负责本单位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负责审定本部门新闻发布活动方案,包括新闻发布的内容、形式、参加对象等;负责与媒体的日常联络,接受记者采访,经常向媒体通报本部门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披露可公开报道的信息;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日常新闻采访接待程序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应急措施等。
各部门的新闻发布权限与行政管理事权相对应,一般实行“谁负责、谁发布”。
第六条新闻发布的内容: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规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县政府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态度和处理意见;本县举办或承办的重要活动的情况;本县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事件的事实情况和处置措施等;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其它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和事件等。
第七条 政府新闻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通过网站发布新闻、接受媒体采访、发表新闻谈话,邀请媒体参加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常规性的新闻发布会由县政府新闻办公室按计划进行。涉及县政府重要活动、重大事项等需临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由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协商后提出,经县有关领导同意后举行。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或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需新闻发言人出面进行舆论引导或事实澄清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县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县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
第九条 未经批准,县政府各部门不得擅自组织新闻发布会。县政府各部门需组织新闻发布会的,主办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书面申请及活动方案(时间、地点、内容、邀请记者范围等)报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举行。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条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口管理的原则,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县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要建立突发性事件新闻发布应急处理机制,争取在第一时间掌握事件的基本情况,按照“快讲事实,慎讲原因”的原则,迅速向公众发布事件真实情况。
第十一条 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有效利用新闻媒体、主动引导舆论的原则,精心策划新闻发布的主题、内容、时机和形式;要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机制,收集、分析县内外媒体对本地、本部门工作的相关报道,及时核查其中的重要信息并研究对策,增强新闻发布的针对性和引导舆论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
主题词:综合 信息 制度 通知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日印发
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
申请单位(盖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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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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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发 布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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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布 主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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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布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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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邀 请 新 闻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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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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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