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指南
 
西平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1-28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邮件主题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公开义务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告知书,公开告知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公开义务人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开义务人的上级机关或者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西平县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3.西平县政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告知书

  4.西平县政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告知书

  附件1

  西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电子邮箱

 

传真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若受理机关无法按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所需信息的编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附件2

  西平县政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不予公开告知书

  (受理机构文号)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传真、当面等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经审查:

  1、你(单位)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构予以受理,井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

  2、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不予公开。

  3、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构的掌握范围,建议向 机构咨询,联系电话: 。

  4、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5、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构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告知。

  (受理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西平县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受理机构文号)

  本机构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 。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你(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传真、复印、当面等方式予以答复,请阅知。

  (受理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西平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豫ICP备05001167号     政府办联系电话:0396-6222812   网站标识码:4117210001
豫公安网备案41172102000126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396-6229869     邮编:463900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12/06 11: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