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广大居民的生活和居住条件,规范西平县柏城商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项目的征迁安补工作进程,依据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项目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西平县柏城商场片区为老城区商业区,商业密集,且居住区多为居委会原住居民,因历史遗留原因,造成该区域房屋和人口密集,导致建筑布局混乱,基础设施落后,交通拥挤,公共设施配套不完善,消防安全隐患极大,严重影响城市形象。为提高居住条件和商业需求、完善配套设施,按照合法合规程序对该区域进行升级改造。
(一)项目名称:西平县柏城商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与对象:西平县经贸路以北、柏城道以南、文化路以西、护城河路以东(不含柏城商场 、实验小学、老喜盈门、御都国贸),合围区域约70亩土地。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均为征收对象。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四)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五)《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
(六)参照《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
三、征收实施主体
征收主体单位:西平县人民政府
征 收 部 门 :西平县人民政府征收安置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西平县人民政府柏城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
征收决定公告下发之日起90日内,根据项目推进的实际情况,分期分类实施,具体时间节点以项目指挥部的通知为准。
五、征收安置补偿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依规进行。采取以实物安置(房屋产权调换)为主和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一)实物安置(原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
1.独家院(按照一宅一户进行登记):
(1)具有合法产权证的房屋,按产权证证载面积1:1给予房屋置换,不再奖励房屋面积。超出证载面积部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按300元/㎡,简易房和铁皮房按100元/㎡,给予拆除清运费。
(2)无产权证的房屋,按土地面积1:1.4容积率给予房屋置换。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按1:1.4容积率内现有房屋面积给予20%的奖励。超过容积率的部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按300元/㎡,简易房和铁皮房按100元/㎡,给予拆除清运费。
空宅及容积率低于1:1.4的房屋,补出建筑成本后,按土地面积1:1.4容积率给予房屋置换。
2.商品房:
依据产权证证载面积,参考实际丈量面积进行认定,按1:1给予房屋置换。
3.房改房:
依据产权证证载面积,参考实际丈量面积进行认定,按1:1给予房屋置换。未进行房改的住公房户,不予安置,只给予搬家补助费。单位用房由所属单位负责催促搬迁。
4.商业用房:
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商业用房,按证载面积1:1进行置换,并给予租金、停产停业补助和搬家费。
5.住宅置换方法:
选择实物安置住宅的,按照回迁安置住宅房屋面积与应置换面积的差额,互补差价。
(1)回迁安置住宅房屋面积超过应置换面积的,20平方米之内可享受住宅成本价3125元/㎡购买,2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住宅开盘价优惠10%购买。
(2)回迁安置住宅房屋面积小于应置换面积的,差额面积按住宅成本价3125元/㎡计算,给予补偿。
(3)选择异地住宅房屋安置的,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先后顺序,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建成小区,供被征收人选择。
6.商业用房置换方法:
选择实物安置商业用房的,按照回迁安置商业用房面积与应置换面积的差额,按商业用房开盘价优惠10%计算,互补差价。
(二)货币补偿
1.独家院(按照一宅一户进行登记):
(1)具有合法产权证的房屋,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房屋不再奖励。超出证载面积部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按300元/㎡,简易房和铁皮房按100元/㎡,给予拆除清运费。
(2)无产权证的房屋,按土地面积1:1.4容积率计算,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按1:1.4容积率内现有房屋评估价值给予20%的奖励。超过容积率的部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砖混结构按300元/㎡,简易房和铁皮房按100元/㎡,给予拆除清运费。
空宅及容积率低于1:1.4的房屋,按土地面积1:1.4容积率计算,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2.商品房:
依据产权证证载面积,参考实际丈量面积进行认定,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3.房改房:
依据产权证证载面积,参考实际丈量面积进行认定,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未进行房改的住公房户,只给予搬家补助费。单位用房对所属单位给予征收补偿后,由单位负责组织搬迁。
4.商业用房:
具有合法证件的,按证件记载面积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5.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自行解决居住用房,签订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时支付80%的补偿款,三十日内腾空房屋,交验钥匙,搬迁完毕后支付剩余的20%补偿款。
(三)上述主房之外的附属房、储藏室、院内卫生间等其它房屋,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建筑物建筑成本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四)搬家、临时安置等有关补助及奖励:
1.搬家费。对搬迁居民每户发放搬家补助费1000元,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每户再奖励200元,在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2.过渡费。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住宅的,参照《驻政〔2016〕86号》文件标准,按人口计算,1-4人每户每月700元,5人(含5人)以上每户每月800元,在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验收合格后发放18个月的过渡费,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继续发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费。
3.现金奖励: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万元。超过规定奖励期限的,不再奖励。奖励资金在腾空交房时一并结算。
(五)手续完善的商业用房及正在生产经营的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及有关事宜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参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七、其他事宜
(一)被征收人对已征收的旧房屋及附着物,交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标注后,视为搬迁完毕。
(二)凡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外搬迁或司法实施强制搬迁的,不予享受各项奖金奖励等优惠政策。
八、违章建筑的处理
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九、房屋分配和置换程序
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得到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的基础上,由征收实施单位柏城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项目指挥部全程指导见证。根据双方签订协议和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顺序,本着先签协议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群众乐意搬迁,满意入住。
十、确权登记
为了规范操作,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列入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附着物等补偿对象的调查资料实行一户一档,附带不同方位的照片以备查验。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登记表,征收实施单位对调查登记结果进行公示后,经征收安置事务中心、柏城街道办事处、评估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及被征收人共同认定,报项目指挥部审批,作为补偿依据存档。
十一、工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原则。柏城街道办事处为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积极为改善民生做好工作。涉及的辖区派出所、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履行好责任,实事求是提供人口、用地等详细资料,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
(二)宣传发动,营造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该项目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补偿安置政策与标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拆迁氛围。
(三)耐心细致,做好工作。工作人员要深入群众家中,把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向群众宣传清楚,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解释所提出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利益,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理顺群众情绪,充分调动广大居民配合搬迁安置工作的积极性。
(四)严格标准,公开公正。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被征收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大局的稳定。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严格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五)设立专户,保障资金。为确保征收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丈量补偿要逐户实地丈量核算,安置补偿,逐户核准,设立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台账,确保补偿安置顺利推进。
(六)严明纪律,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扎实推进。征收区域内的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主动搬迁,配合安置,并积极做好群众工作。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单位、个人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三)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的;
(四)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三、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遗产等纠纷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由被征收房屋的利益人提出申请,提存征收补偿利益,先行征收(拆除),然后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或当事人协商意见分配补偿利益。
(二)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报请县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项目指挥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