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旧城区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驻马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西平县人民政府将对柏城街道办事处新洪路中段以东区域改造项目进行依法征收,在此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等均为征收补偿对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西平县柏城街道办事处新洪路中段以东区域旧城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该项目四至为东至姚伟、南至东洪小区,东关一组,河南富顺置业有限公司北、西至交通路、北至中汇小区。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等均为征收对象。
三、房屋征收主体:西平县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西平县人民政府征收安置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受委托实施单位:西平县人民政府柏城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实施期限:公告公布之日起90日内
七、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有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90日内,签约时间以通知为准。
九、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三十日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权利及义务
被征收人如对《西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附件:西平县柏城街道办事处新洪路中段以东区域旧城改造项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W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