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1号)要求,现就提高我市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保障标准和规范新生儿参保缴费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标准
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自然分娩由600元提高至1000元,剖宫产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
二、规范新生儿参保缴费机制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从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的相应医保待遇;在出生之日起90天后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从缴费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的相应医保待遇。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