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对于参加基本医保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还可以享受相应医疗救助待遇保障。
普通门诊和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费用保障待遇
普通门诊:在当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50元左右,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不低于4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不低于50%,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不低于60%。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费用保障:在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门诊用药治疗但未达到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患者,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50%以上。
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种待遇
经鉴定符合门诊慢性病或特殊病种标准的患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65%,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住院期间不重复享受慢性病和特殊病种医保相关待遇。
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满足重特大疾病条件的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I 型糖尿病、耐多药肺结核等重特大疾病病种,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重特大疾病救治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限价管理,不设起付线,门诊按80%的比例报销,住院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60%~80%的比例报销。
住院医疗待遇
基本医保: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按50%~90%的比例进行分段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大病保险: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基础上,参保城乡居民年度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60%~70%的比例进行分段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此外,困难群众缴费参加我省居民医保,对其中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