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精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和诊疗康复方面的独特优势,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经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准,将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金蒡清疫颗粒等14种医疗机构制剂和青石颗粒等6种中成药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临时纳入的药品按乙类药品管理,首自付比例为10%。
二、金蒡清疫颗粒等14种医疗机构制剂,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调剂范围使用的,其调剂使用的药品费用可纳入医保支付。制剂调剂使用超出规定期限和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和调试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支付期至2023年3月31日止。
附件: 1.临时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
2.临时纳入支付范围的中成药
附件1: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
附件2: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中成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