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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
 
关于将部分防治新冠肺炎的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来源: 医保局 发布时间: 2023-01-06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精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和诊疗康复方面的独特优势,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经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准,将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金蒡清疫颗粒等14种医疗机构制剂和青石颗粒等6种中成药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临时纳入的药品按乙类药品管理,首自付比例为10%。

  二、金蒡清疫颗粒等14种医疗机构制剂,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调剂范围使用的,其调剂使用的药品费用可纳入医保支付。制剂调剂使用超出规定期限和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和调试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支付期至2023年3月31日止。

  附件: 1.临时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

  2.临时纳入支付范围的中成药

附件1: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

附件2: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中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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