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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补贴
 
西平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
来源: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5-03-11 浏览次数: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农文〔2024〕4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 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对科技含量不高,作业能力不强的机具如2BYFX-2型;2BYFX-3型穴播机;1GQN-125型单轴旋耕机退出补贴范围)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老王坡农场。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补贴额将保持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上报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上报处理,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三、补贴范围

  结合农业生产实际,选择22大类48个小类138个品目机具列入补贴范围(详见附件)。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机具),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

  (二)资金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和用款需求,合理安排补贴资金支出进度。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纳入预算,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三)现场演示评价。要对本地出现的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问题的,及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自主向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六)机具核验。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可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可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本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七)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与作业面积或作业量挂钩的机具核验时间可适当延长。)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八)兑付补贴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规定纳入“一卡通”系统集中发放,其中发放给个人、家庭的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发放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资金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

  (九)组织抽查。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 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事关广大购机者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要把补贴工作摆上重要议程,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要依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减少人工操作环节,让数据“多跑路”, 让群众“少跑腿”。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制度,强化考核。要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评估)。上级把各地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对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市、区)以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县(市、区),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经审计发现存在截留、 挤占、挪用、拖欠补贴资金重大问题的县(市、区)不得申报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等农业领域和相关试点项目。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认真执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关惠农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豫农财务〔2019〕37号)和《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豫农机文〔2020〕42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农业农村(农机)和财政部门,应与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机制,紧盯补贴实施关键环节,结合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巡视、审计、信访等相关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强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2024—2026 年河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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