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加大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监督和打击力度,根据省农业机械技术中心《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豫农机文[2020]4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和职责范围制定本方案。
西平县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规范操作强化监督,根据省农业机械技术中心《关于印发的<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豫农机文[2020]45号),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具核验、政策实施等过程中所发生的异常情形,以及其它与补贴有关的异常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常情形是指在农机购置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补贴政策不符或者有悖于常规操作的行为及情形等。
第四条 本办法的报告主体含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户等。
第二章 异常情形类型与处理
第五条 异常情形总体包括机具核验、政策实施等。
一、机具核验
1、主要内容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补贴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的机具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它信息。补贴机具使用情况、补贴资金兑付等。
2、报告主体: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3、报告要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机具核验过程中收集相关材料,及时将异常情形和处理建议报告。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后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
(三)政策实施
1、主要内容:含补贴申请、日常监督管理、违规查处等内容。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购置与自身从事的农业生产无直接关系的机具,机具长期闲置不用、投诉较多、周边地区已作出处理等异常情形的核查上报。
2、报告主体: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及购机者等。
3、报告要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在补贴申请、日常监督、违规查处等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进行收集,及时将异常情形的表现形式及处理建议报告我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后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县农机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加强整改;鼓励购机户对补贴实施过程中异常情形进行报告,并对报告证明属实的购机户予以适当形式的奖励。
第三章 相关要求
第六条 异常情形报告制度有助于将违规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对补贴风险防控至关重要,这同时对补贴工作人员提了更高的要求,县农机主管部门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补贴工作,定期开展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平县农业机械技术中心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