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满足农民群众农业生产购机需求,提高农业生产机械水平,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农文〔2021〕18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所有涉农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
按照豫农文〔2021〕185号文件要求,将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用搬运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共15个大类44个小类171个品目列入我县补贴范围(详见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的《河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补贴需要,应补尽补。
(二)补贴标准
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定额补贴将保持总体稳定,要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度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上报调整。
(三)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必须是省定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以及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4)凡是不纳入农机部门管理的经销企业、公司,影响农机购置补贴进度的,所经销的农机具一律不予补贴。
五、资金使用
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加强资金监管,避免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的购置补贴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继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要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执行,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分配我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机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要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顺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农机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受理。推广使用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购机者自主申请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购机发票和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4.惠农“一卡通”账号复印件。
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已确认购机对象提交完善购机补贴手续后,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机具发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购机对象开设的惠农“一卡通”、购机者签字指印和所购机具,查看购机者本人现场书写的购机真实性承诺书。
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合格后确认受理,并将补贴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交由购机者签字确认;审核后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并存档。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农机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审验公示信息。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按照《西平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制度》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工作人员在上牌过程中核验核实。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分期分批向县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四)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部门审核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兑付。
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承办金融机构,承办金融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存入购机农民的惠农“一卡通”。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进度,补贴启动实施后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定期提交相关资料,县财政局定期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若存在争议,由县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农业部门、财政部门、人大、政协、公安、纪检委、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西平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对补贴工作进行监管,强化约束机制,明确任务责任。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推广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做到“见机、见人、见发票”。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定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纪检监察、审计、国税、市场监管、农机等部门对经销企业、公司销售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产品质量、产品价格进行监管,对涉嫌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抬高价格、虚开发票以及在农机购置补贴中存在的提供不实销售信息、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农机购置补贴涉案的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查实后先暂停参与违规行为企业的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和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再根据违规情节按规定严处。
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加强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区间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印发的年度补贴实施方案,要及时报市农机中心、市财政局备案。
西平县农业农村局 西平县财政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