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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
 
驻马店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0-12-30 浏览次数:

  一、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驻政〔2015〕69号

  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和支持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驻政办〔2018〕56号)

  (二)具体政策

  1.市、县(区)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要保证每一个社区都有一所日间照料中心。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要配套建设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商业住宅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建筑商承担建设费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投资建设的市、县(区)政府承担建设费用,养老服务中心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开发商捐赠等方式开辟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不得挪作他用。

  2.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研究制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办法,确保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标准配建并及时移交,切实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有效使用。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同步交付使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与规划的首批居民住宅同步建成;确实无法建成的,要在居民住宅总规模完成50%前建成。对已建成居民住宅区,各地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出租用于商业活动的,要予以收回,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配置。每个行政村可充分利用农家大院、校舍等闲置资源至少设置1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建设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驻政〔2011〕70号))

  2.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驻政〔2015〕69号

  (二)具体政策

  加大财政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各级财政给予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

  1.建设补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区)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由同级财政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的,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900元(分三年按每年每张床位300元),运营三个月经验收合格后给付。租用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600元(分五年按每年每张床位120元),运营三个月经验收合格后给付。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1500元,(分三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元)运营三个月经验收合格后给付。租用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分五年按每年每张床位200元),运营三个月经验收合格后给付。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

  2.床位运营补贴。从2011年起,在运营期间,按照床位数、收养人数及服务对象的类别、入住率、管理水平、效益等指标,由养老机构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具体标准及操作细则由各县区根据财力状况和养老机构发展情况确定。市级财政可对城区养老机构床位运营适当补助。

  3.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于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并按照面积给予运营补贴,具体标准及操作细则由各县区制定。

  三、养老服务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驻政〔2011〕70号)

  2.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驻政〔2015〕69号)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8〕110号)

  (二)具体政策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设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参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鼓励大型养老社区、批量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医养结合类项目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业务,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推广养老服务类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模式,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发挥专业化优势,运用多种运作模式,参与医养结合类、社区居家服务类养老服务项目的合作建设、管理运营。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项目,有效化解养老服务机构风险。

  四、养老服务土地支持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驻政〔2011〕70号)

  2.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驻政〔2015〕69号)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和支持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驻政办〔2018〕56号)

  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8〕110号)

  (二)具体政策

  1.各地要将健康养老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健康养老项目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

  2.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其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3.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要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同一宗养老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要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各地要综合考虑养老机构土地性质用途确定用地优惠政策。

  4.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整体自持,合理控制容积率、绿化率、房间面积、配套设施等指标,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分割出租、转让、抵押,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等。

  5.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6.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供地条件的公办和社会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已审批的要严格监督,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养老服务机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土地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

  7.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也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明确用地性质,按照国家对盈利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采用与工业项目用地同样的供地方式。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严禁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以任何方式变相出售,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民政部门将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法责令其交回土地。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五、养老服务人才支持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驻政〔2011〕70号)

  2.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驻政〔2015〕69号)

  (二)具体政策

  1.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民政部门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每年要开展至少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养老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2.落实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和就业政策。引导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将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与促进社会就业相结合,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养老服务机构要积极改善养老护理人员工作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中护理员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有条件的县(区)积极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工资待遇政策。

  六、智慧养老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和支持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驻政办〔2018〕56号)

  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8〕110号)

  (二)具体政策

  1.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养老服务。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开展智慧家庭健康养老示范应用,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方式,重点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时监测、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餐饮递送、服务缴费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定制服务项目,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实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与企业、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对接。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和引进。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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