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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
 
西平县民政局养老机构备案(经营性养老机构备案)确认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0-12-08 浏览次数:

  一、备案要素

(一)备案主项名称

  养老机构备案(经营性养老机构备案)

备案办理项名称

  养老机构备案(经营性养老机构备案)

备案

  经营性养老机构法人

备案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中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备案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 备案办理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中的“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备案审查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法人身份证

  4.提供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证明材料

(七)备案结果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备案时限

  即办件

特殊环节

  不涉及

中介服务

  不涉及

备案收费

  不收费

  二、备案流程

(一)申请备案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法人身份证

  4.提供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证明材料

审查

1.

  养老服务股、分管领导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养老服务股、分管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审查核实。

回执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送达

  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快递邮寄至申请人。

  西平县民政局发布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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