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适龄儿童延缓入学所需材料及
办理流程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教基一〔2014〕310号)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规定:“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