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实施初中学历、小学学历、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设立、终止、变更的审批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实施初中学历、小学学历、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设立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五)审批条件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立条件:
1.申请举办实施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实施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 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5.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
实施自学考试助学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学校设立条件:
1.申请举办实施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 举办实施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 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六)审查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原件;
3.资产来源、资金金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原件;
4.属捐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
(七)审批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九)特殊环节
专家评审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1.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1.
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组织专家按照《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进行现场勘验,形成勘验报告,报局党组审定。
(三)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负责人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的决定。
1.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审查通过批文并打印证照。
2.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审查不通过的决定。
(四)送达
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单到窗口领取证件,或快递免费邮寄至申请人。
11412824005966998T400010500300003
行政许可
实施初中学历、小学学历、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变更
工 作 规 程
西平县教育局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实施初中学历、小学学历、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设立、终止、变更的审批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实施初中学历、小学学历、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变更
(三)审批对象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五)审批条件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立条件:
1.申请举办实施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实施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 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5.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
实施自学考试助学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学校设立条件:
1.申请举办实施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 举办实施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 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六)审查材料
1.学校提出变更事项的书面申请报告;
2.学校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签名;
3.变更后的学校章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七)审批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九)特殊环节
专家评审
(十)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1.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1.
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负责人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的决定。
1.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审查通过决定书,并打印批文或证照。
2.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审查不通过的决定。
(四)送达
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单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快递免费邮寄至申请人。
11412824005966998T400010500300004
行政许可
实施初中学历、小学学历、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终止
工 作 规 程
西平县教育局发布
2020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实施初中学历、小学学历、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设立、终止、变更的审批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实施初中学历、小学学历、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终止
(三)审批对象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五)审批条件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立条件:
1.申请举办实施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实施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 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5.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
实施自学考试助学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学校设立条件:
1.申请举办实施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 举办实施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 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六)审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原件;
2.学校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的决议(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签名;
3.终止办学后在校生安置方案原件;
4.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学校印章。
(七)审批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九)特殊环节
专家评审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1.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1.
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组织专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通过现场勘验进行评审。
(三)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负责人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的决定。
1.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审查通过批文。
2.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审查不通过的决定。
(四)送达
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单到窗口领取证件,或快递免费邮寄至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