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西平县2020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21〕564号文件批准西平县2020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征收土地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豫政〔2020〕16号号执行)
征收柏城街道建设路社区、徐魏庄社区集体土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70.5万元(折合每亩47000元)。
征收柏亭街道郭店社区、朱洪社区集体土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70.5万元(折合每亩47000元)。
征收二郎镇皮庄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70.5万元(折合每亩47000元)。
征收重渠乡李庄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64.5万元(折合每亩43000元)。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豫人社规〔2020〕16号执行)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1.65万元/公顷(折合41100元/亩) 。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驻政【2016】86号文执行。
四、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收柏城街道建设路社区集体土地0.2459公顷(其中耕地0.0312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44.2360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0.0562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驻政【2016】86号文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126.1297万元。
征收柏城街道徐魏庄社区集体土地0.2289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6.137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驻政【2016】86号文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14.1117万元。
征收柏亭街道郭店社区集体土地3.5822公顷(其中耕地1.1257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252.5451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2.0263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驻政【2016】86号文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220.8426万元。
征收柏亭街道朱洪社区集体土地0.1900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3.395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驻政【2016】86号文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11.7135万元。
征收二郎镇皮庄村集体土地0.5202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36.6741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驻政【2016】86号文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32.0703万元。
征收重渠乡李庄村集体土地0.2454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15.8283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驻政【2016】86号文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15.1289万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支付给被征地村,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实行货币安置。
七、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辖区自然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西平县自然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请互相转告。
特此公告。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