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西平县2020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西平县人民政府为实施西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0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西平县2020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拟征收你居委会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豫政【2016】48号执行)
征收柏苑街道办事处王店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70.5万元(折合每亩47000元)。
征收柏苑街道办事处花马刘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70.5万元(折合每亩47000元)。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1.65万元/公顷(折合41100元/亩) 。
三、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为每公顷1.8万元(折合每亩1200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驻政【2016】86号文执行。
五、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收柏苑街道办事处王店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8.4361公顷(其中耕地8.3180公顷、其他农用地0.1181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594.7451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14.972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驻政【2016】86号文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520.0856万元。
征收柏苑街道办事处花马刘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7.4094公顷(其中耕地7.2771公顷、其他农用地0.1323公顷),按照补偿标准,应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522.3627万元,应支付青苗补偿费13.0988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驻政【2016】86号文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456.7895万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支付给被征地村,由被征地村自行安置,实行货币安置。
七、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辖区自然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西平县自然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请互相转告。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