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月)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困难家庭。目前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年人均纯收入低于345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纯收入低于470元。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执行政策走样,违规操作办理。因处理上访、维稳、企业破产改制、发展地方产业经济(种植烤烟、经济果林等)、发放村干部工资、征地拆迁及失地农民整体纳入的。(2)收入发生变化,超出低保标准。如家庭成员中有在外打工、离婚再婚、人员死亡及大学生学业期满的:或者家庭成员中有1人以上为行政、事业等单位在编人员,且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在劳动年龄阶段内,身体健廉,有就业劳动能力,而不主动寻找工作、参加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的;或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享受低保期间,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三次以上拒绝参加乡镇(街道、管委会)、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4)家庭拥有车辆或经营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三轮车除外)等,不论车辆归属且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5)非因拆迁原因,城市(居民)拥有2套以上(含2套,每套均在50平方米以上)住宅或拥有别墅;农村(居民)拥有1套商品房的。(6)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家庭成员属私营企业主或从事服装、家电、百货、餐饮、娱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较稳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7)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8)法定赠养人、抚养人、扶养人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不低于收入的10%(按子女数量分别予以核算)计入赡养、抚养、扶养对象进行收入核算;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家庭有足够的赡养、扶养能力,却把家中的老人单独分离出来办低保的。(9)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致使管理机构无法与其联系,或者连续3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10)隐瞒、虚报家庭收入、人员、户籍等情况,提供虚假家庭住址,隐瞒家庭真实情况,制造贫困假象的;或者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除外)。(1)家庭应急备用金超过24个月低保之和,或家庭水、电、气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平均标准25%的,家庭通讯费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平均标准20%的。(12)饲养大型、名贵宠物或有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杈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13)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妨碍管理机构正常办公,拒继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收入;或者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14)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家庭,或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15)近两年内非拆原因购买商品房、新建住房;近一年内高档装修现有住宅,或者有住房租赁,且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6)没有经过申请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程序以及档案资料不全违规纳入保陣范围的。(17)其他不再符合亨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二、家庭收入计算
核查家庭收入时,要同时考虑刚性支出因素,将重大疾病医疗支出,普通大、中专教育支出冲减家庭收入,按冲减后的家庭人均纯收入的确定低保对象。家庭财产和家庭财产认定,要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3)51号)文规定要求。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凡本县城乡居民,其共同生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县城乡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者或者已成年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5、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
(二)低保待遇的申请应以家庭为单位并提供以下材料并复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2、残疾证、疾病诊断证明及出院总结算清单、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3、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就业状况证明、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5、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证明;6、有关裁决、判决、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三)城乡低保工作的操作程序:户主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议审核--公示--县民政部门审批、发放资金--长期公示。
四、管理制度
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实行A、B、C分类施保、动态管理、长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