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金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文件第二条第九款要求:“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为此2018年8月,我市出台了《驻马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驻政办〔2018〕119号),对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拨付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因此我县目前无法取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欢迎您继续对政府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