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供水供电供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行业价格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和我县工作实际,现对全县各水电气暖相关收费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按照水电气收费目录清单内项目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服务内容、市场供求状况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二、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严禁对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中明令禁止收取的用户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等项目进行收费。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水电气相关收费主体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各收费主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严格按与客户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实质性服务,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等不合理收费行为。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严禁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五、各水电气相关收费主体要按照本提醒告诫书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全县各水电气相关收费主体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如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