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公安局 西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主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驻马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规定,现启动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调整界定工作,请各单位参考界定标准认真自评申报,并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
即日起至2023年3月3日。
二、申报程序
请各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自查,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主动向辖区消防救援大队和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申报,提交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申报备案材料。
此次申报可采取现场申报或邮件申报等方式进行。
三、申报内容
参考《驻马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2)进行自评,符合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消防救援大队申报,符合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符合界定标准的填写《驻马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1),其中,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附件3)的,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同步申报。
四、申报要求
对于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社会单位,可以直接确定为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对于因调整、整合或注销,且已不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及时上报,经核查后从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对于新增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主动申报。
五、申报备案材料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申报表;
2、单位的场所合法性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
特此通告。
附件:1.西平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2.驻马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3.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附件1
西平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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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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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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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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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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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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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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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自动 消防设施 |
□有 □无 |
固定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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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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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机关 □事业 □个体工商户 □集体企业 □联营企业 □私营企业 □团体 □国有企业 □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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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属性 |
□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 a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 □ b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50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且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实际客房数间) □ c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 d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 □ e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美容院、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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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和《驻马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我单位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此申报。 □根据《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我单位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特此申报。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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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各单位自行对照“申报单位属性”栏,在相应属性的“□”内打“√”; 2、“申报单位属性”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 3、“申报单位属性”中的“床位”是按每床一人计算; 4、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可算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5、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可分别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相同但多家承包、租赁的可算为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6、同时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在申报时同时勾选火灾高危单位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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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驻马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下列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为重点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为重点单位。其中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50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为一级重点单位;大于2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商场、大于10000平方米小于50000平方米的市场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50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且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为重点单位。其中150间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60间以上150间以下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为重点单位。其中市直为一级、县区为二级。
(四)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室内公共娱乐场所为重点单位:
1、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其中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为一级重点单位,3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为重点单位。其中市卫生局直属医院为一级重点单位,200张床位以上的其它医疗保健机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为重点单位。其中500张床位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100-500张床位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的为三级重点单位。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为重点单位。其中高等院校为一级重点单位,1000张床位以上的其它学校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为重点单位。其中500张床位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100-500张床位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的为三级重点单位。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为重点单位。按级别分为一、二级重点单位。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重点单位。按级别分为一、二级重点单位。
四、 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为重点单位。按级别分为一、二级重点单位。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为重点单位。按级别分为一、二级重点单位。
五、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为重点单位。其中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1000-3000平方米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二)民用机场为重点单位,按辖区列管。
六、下列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为重点单位。其中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二级重点单位。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为重点单位。其中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为一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二级重点单位。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单位。按级别分为一、二级重点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为重点单位。
其中总装机容量在300MW以上的发电厂(站)为一级重点单位,其余发电厂(站)为二级重点单位;电网经营企业按级别分为一、二、三级。
八、下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为重点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其中占地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的为一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二级重点单位。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其中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为一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二级重点单位。
(三)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其中专用仓库体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为一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二级重点单位。
(四)营业性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其中市规划区内二级以上加油站、加气站为一级重点单位,各县区辖区内二级以上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为二级重点单位。
(五)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1、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站内总存量300公斤或5立方米以上的商店。其中站内总存量1000公斤或50立方米以上的商店为一级重点单位,站内总存量500-1000公斤或10-50立方米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2、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其中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为一级重点单位,营业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商店为二级重点单位,营业面积在300-500平方米的商店为三级重点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单位。其中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500人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单个生产车间在200人以上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十、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按单位实际情况划定。
十一、下列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为重点单位。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办公楼(写字楼)为一级重点单位,公寓楼为二级重点单位。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为重点单位。其中地下公共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二级重点单位。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其中总储量100000吨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50000吨以上100000吨以下的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为重点单位。其中总储量10000吨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1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其中总储量在100000立方米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5000立方米以上100000立方米以下为的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六)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其中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二级重点单位。
(七)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按实际情况划分。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说明:
1、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可算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可分别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相同但多家承包、租赁的可算为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交由派出所列管。
4、市一级重点单位列管范围为市四区行政范围内的单位,其他各县超过二级重点单位界定范围的仍由各县列管。
附件3
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河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以下任一项条件的单位和场所:
(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场;
(二)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超过 5000平方米,位于建筑的首层以下或者四层以上建筑总面积超过 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总储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超过3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四)建筑高度超过 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五)建筑总面积超过 4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六)生产可燃易燃物品且单个生产加工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