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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扫黑除恶收官年
 
【扫黑除恶】50道知识清单看看你会多少?
来源: 西平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11-06 浏览次数:

  1、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谁提出来的?开展多长时间?是哪级安排部署的?

  A: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来的。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23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Q: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A: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Q:3、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

  A: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Q:4、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

  A: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城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Q:5、中共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

  A:《通知)指出,2018年1月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8年1月进行部署,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过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Q:6、中共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考核评价方式?

  A: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科学全面评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每年度进行通报表扬,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Q:7、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三个“事关”)?

  A: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现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Q: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结合”是什么?

  A: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提出“三个结合”,即: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除黑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Q: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是什么?

  A:●政治性:这是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应自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去践行。这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专项行动,而是事关兴衰治乱的战略之举。

  ●全面性:“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就其深度、广度、力度则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彻底性:要像“大扫除”一样,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正气,露头即打、打早打小,同时,通过“三个结合”,达到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铲除黑势力滋生土壤。

  ●协同性:政法委牵头,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要坚决克服扫黑除恶是政法系统一家之事的想法。

  Q: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A:改革开放近四十年,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刺激,境外敌对势力渗透及社会管理能力的局限等因素,黑恶势力的打击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廷,并呈现新动向。

  主要表现:1.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或把持基层政权,捞取政治资本和政治光环,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制造群体性事件,从而损坏了党的执政根基。2.向新领域、新行业扩张。披着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之外衣,非法吸储、非法募集资金,用高利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的手段和方式,谋求非法利益最大化。3.向隐蔽化转型。以貌似合法化的组织形式,头目“幕后化“指挥”,用恐吓、滋拢、非法侵占、“协商”等“软暴力”方式实施犯罪。

  Q:1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工作的重点分别是是什么?

  A: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Q:12、扫黑除恶重点打击哪十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A:●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势力;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Q:13、怎样从源头上遏制消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A: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并会同公安机关健全和落实市场准入、规范管理、重点监控等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对涉黑涉恶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建立违法活动记录;对涉黑涉恶人员开办的企业,依法严格资格审查、加强市场监管。加快建立防范黑恶势力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和相关案件及时报告制度。进一步健全重点人群帮教管控机到、对社区矫正对象中有黑恶势力犯罪前科的高危人员进行动态化、常态化管控。做好外来务工、无业人员和失学、辍学青少年服务管理工作,为他们在就学、就业、务工等方面提供帮助。进一步健全重点地区滚动排查整治机制,统筹基层资源力量,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重要作用、加快雪亮工程等信息化建设,完善公安机关和武警联勤武装巡逻等治安防控机制。对黑恶势力易于滋生和边打边发、屡打不绝的地区、行业、领城,加强跟踪督导,限期进行整改。

  Q:14、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A: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致使黑恶势力逃避打击、坐大成势,违规违法为黑恶分子入党、当选基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帮助,参与涉黑涉恶企业经营、出资入股,干扰办案、为黑恶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袒护说情等。

  Q:15、“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相比有哪些变化?

  A:答: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彰显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Q:16、何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A: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

  Q:1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对象有哪些?

  A:主要对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们开展督导,并下沉至部分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重点案件,直接到县乡村进行督导。对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或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进行重点督导。

  Q:1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重点及方式?

  A:●重点:(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行业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情况、整治突出问题情况。(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悉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拿”情况。(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障情况。(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方式: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受理举报和现场抽査、深入基层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工作。

  Q:19、当前涉黑涉恶问题出现的新动向?

  A:一些黑恶势力把持基层组织、侵蚀基层政权、拉拢腐蚀党员干部,寻求政治靠山和“保护伞”;一些黑恶势力以公司、合作社等表面上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以恐吓、滋扰、聚众造势以及所谓“谈判”“协商”等软暴力谋取非法利益;一些“村霸”和家族、宗族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扰乱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

  Q:20、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A:有的党员干部对黑恶势力的政治警觉性不高,对黑恶势力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组织打击黑恶势力工作不力;有的部门担当精神不够,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存在不愿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等问题;有的行业、领域监管工作不到位,有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甚至存在腐败问题,使黑恶势力得以滋生蔓延;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专业力量比较薄弱,对一些新形态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打击处理还需要明确法律适用。

  Q:2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A: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Q:22、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A: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Q:23、“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A:“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Q:24、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A: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Q:25、什么是恶势力?

  A: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Q:26、何为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A: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并构成犯罪。

  Q:2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党委政法委的职责是什么?

  A:党委政法委要建立完善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商机制,对涉黑涉恶案件实行分组挂牌督办制度,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用警、异地羁押、异地起诉、异地审判、异地执行刑罚等措施,排除干扰阻力。

  Q:2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审判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A:审判机关要贯彻执行依法从严打击黑恶犯罪方针,从严从重惩处黑恶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加强审判力量,提高诉讼效率,严格执行审限要求,及时有效审结案件,对已超审限案件要集中梳理、尽快办结。

  Q:2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A:检察机关要依法做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确保办案时效并加强对执法办案过程的法律监督,指导帮助完善证据。

  Q:3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公安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A: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要将侦查力量、侦查资源向侦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倾斜,从组织领导、警力调配、技术手段、后勤保障、政策宣传、民警保护等各方面给予有力支撑。

  Q:3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哪些?

  A: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律师刑事辩护和代理工作的指导,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异地执行刑罚,在监狱部署开展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摸排,发动服刑人员检举揭发,主动跟踪线索落实情况,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从严掌握减刑、假释、暂予监护执行。

  Q:32、纪检监察机构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定位?

  A: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赶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聚焦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坚持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坚决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为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増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Q:33、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A: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Q:34、“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哪5个?

  A: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竟争对手;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Q:35、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定位?

  A: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严格人选把关,坚决把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

  Q:36、2018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五不能”“六不宜”情形是什么?

  A:1.“五不能”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两委”候选人。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未满五年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期间的,因故意犯罪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③欺压群众、横行霸道,涉及“村霸”、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群众反映强烈的;④有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的。

  2.“六不宜”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两委”候选人:①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②煽动、组织、参与非法上访,或长期无理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③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撤销的;④因聚众赌博、嫖娼等被处以治安拘留及以上处罚,或有涉毒问题的;⑤道德品行低劣,影响较坏,在群众中没有威信的;⑥现任村“两委”干部长期外出,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不认真覆行岗位职责等其他不宜提名情形。

  Q:3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什么要与农村“两委”换届选举结合起来?

  A: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村“两委”换届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干扰、介入换届选举,坚决杜绝黑恶势力进入村“两委”,严防操纵破坏选举、侵蚀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以及横行乡里、破坏治安秩序或是利用宗族家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等黑恶势力进入村“两委”。确保村“两委”换届风清气正,净化社会环境,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自豪感。

  Q:3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什么要与基层反腐、“拍蝇”结合起来?

  A:凡是黑恶势力能够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根本原因在于有一顶或多顶“保护伞”,恶势力后面也有人支持、纵容。现实表明,黑恶势力往往通过拉帮结派、行贿送礼、请客吃饭等方式,与公职人员勾结在一起,而一些抵抗力弱的官员为得到“好处”,充当其“保护伞”,甚至通风报信和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使黑势力有恃无恐。扫黑就要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这个土壤就是基层腐败这个“保护伞”。因此通知明确要求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Q:39、村“两委”换届建立“负面清单”是什么意思?

  A:意思是具有这10个方面负面行为的人员不能进“两委”班子: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应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Q:40、如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保证?

  A: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建设坚强战斗堡垒;严格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坚决把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高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能力。

  Q:41、严格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如何严防黑恶势力染指基层政权?

  A:各级党组织加强对村“两委”换届的组织领导,组织、民政等部门加强具体指导,县乡两级党委直接抓在手上。树立正确选人导向,严格人选标准,明确资格条件,把好入口关。对不选什么样的人旗帜鲜明、列出负面清单,坚决防止“村霸”、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进入村“两委”班子。乡镇党委严格人选资格审查,县级组织、民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信访等相关部门建立候选人联审机制,及时发现涉黑涉恶人员。对黑恶势力通过威胁、贿赂、利诱等方式干扰破坏选举的,坚决依法打击。

  Q:4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宣传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A:宣传部门要组织指导媒体,大力宜传党委政府扫黑除恶的决心、举措和成效。深入采访报道一批涉黑涉恶典型案例、壮大声势,营造氛围。严格落实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健全舆论引导和舆情会商处置机制、严防负面舆情扩散。

  Q:4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金融、税务、审计部门的职责哪些?

  A:金融、税务、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政法机关调查取证,及时查询、冻结黑恶势力资金账户,依法查处恶势力偷税骗税、侵吞集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黑恶势力洗钱犯罪活动。

  Q:44、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处置?

  A: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广大人民群众在开展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团。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Q:45、候选人联审机制是什么意思

  A:在村“两委”换届中,组织部门协调政法、纪检、信访等8个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把关,把黑恶势力挡在门外。

  Q:4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严惩、消除后患要做到哪三个统一?

  A:(1)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2)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3)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Q:47、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A: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1)拨打政法机关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2)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3)通过信件或当面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

  Q:48、全国举报电话是什么?

  A:全国举报电话:010-12389。

  Q:49、河南省举报方式有哪些?

  A:河南省扫黑除恶24小时专用举报电话河南省举报电话:(0371)6584900;

  河南省受理短信举报专用号码:18837109110或通过“河南警民通”APP。

  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路9号河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有组织犯罪侦察队。邮编:450003

  Q:50、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向中央扫黑除恶第6督导组举报“黑恶”势力?

  A:中央扫黑除恶第6督导组督导进驻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

  督导进驻期间(2018年8月28日—9月27日)设立举报电话:0371—65603933,举报信箱:郑州市A001号邮政专用信箱。

  督导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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