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营造支持返乡下乡创业的良好氛围,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返乡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上级争取支持政策,探索推行设备、林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特种经营权、应收账款、股权等抵质押贷款方式,提高金融产品的可获得性。
二、引导保险公司加强融资业务宣传力度,鼓励保险公司以信用保证保险为载体,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合作融资模式,进一步细化相关业务标准和要求,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为返乡经营主体融资提供更高效的增信支持。鼓励银行不断创新抵质押融资模式,试行推广返乡经营主体通过农业保单质押等形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增信服务。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符合我市返乡下乡创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地方特色保险品种,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可按比例提供保费补贴、贴息补贴和风险补偿支持。
三、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争取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重点支持我市境内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及参与管理的各类企业,以及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较多的企业。
四、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政策,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当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超过担保基金5倍时,可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金,但数额不得超过上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
五、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被评定为市级及以上返乡下乡创业示范项目、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的返乡经营主体,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和金融机构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原则上免除反担保。各县区创业贷款担保机构要加强部门协调、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等手段,实行服务承诺制,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六、完善信贷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对银行、保险、担保、投资等机构工作人员在服务返乡下乡创业金融资金支持过程中,履职尽责、规范操作、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且非因道德风险、重大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免予追究合规责任。
七、对进驻各县(区)、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商务中心区及其他专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返乡经营主体发生的物业服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场地租赁费,由各县(区)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孵化农民工返乡创业,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的标准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八、鼓励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由各县(区)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等给予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九、将返乡经营主体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支持返乡经营主体进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经营,鼓励采购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十、创新用地保障机制,将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返乡下乡创业等农业农村发展用地。完善农业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各县(区)政府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一定比例予以单列,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十一、对返乡创业人员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支持力度,优先申报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优先申报财政支农项目等。鼓励各县区出台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流转土地从事适度规模经营奖补政策,对在本县区内流转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成片从事粮食生产达100亩以上,蔬菜、花木等种植5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进行奖补(同一块土地只享受一次奖补),具体奖补标准由各县区自主确定。
十二、对返乡下乡创业者及招用人才的子女,落实好“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根据其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简化程序,畅通渠道,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确保“应入尽入”。对返乡经营主体招用的中级职称、本科学历、技师及相应层次以上急需紧缺人才,各县(区)要按照当地引进人才相关政策落实生活补助、住房补贴等待遇;对返乡下乡创业者、招用的人才及其父母、配偶、子女,要提供优质便捷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
十三、鼓励和引导黄淮学院、职业技术学院以及各类职业院校与返乡下乡经营主体开展合作,根据返乡下乡经营主体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采取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等形式,为返乡下乡经营主体培养专业技术技能和管理人才。积极吸收返乡下乡经营主体成为我市产教融合战略联盟成员单位,命名、扶持、培育一批返乡下乡经营主体成为我市产教融合育人基地。支持返乡下乡经营主体按规定申报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
十四、对返乡经营主体技术创新、手艺传承项目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补助。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十五、对农民工初次创办的企业,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