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县域商业建设工作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商业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县域商业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通过项目申报评选或招投标等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县商务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是县域商业建设工作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及项目验收办法等,明确项目推进进度,确定资金使用标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项目动态管理,做好项目组织管理、指导监督、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加强对县域商业建设工作日常指导,履行好项目申报、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等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项目实施及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信息报送、案例总结等工作。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按照责任分工,配合商务部门做好县域商业建设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申请及安排使用河南省县域商业建设专项资金时,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此外,应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县域商业建设实施方案,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和储备项目库,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目录,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支持,不得选择有严重违规记录、纳入警示和失信名单的企业。严禁承办企业中标后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可量化、可操作的项目建设标准、运营标准和考核标准,并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要建立县域商业建设工作档案和台账制度,整理归档项目建设、评审、验收、资金拨付等各环节的文书材料,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县域商业建设工作政务公开专栏、监督电话和举报窗口,及时公开工作方案、项目内容、决策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与项目承办主体签订协议,对不能履行协议的,取消其承办单位资格。要按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加强项目动态管理,统计辖区内县域商业建设、运营成果等相关数据。凡接受财政补贴的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细化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规范决策过程,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常态化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要强化追责问效,督促及时整改。
第九条 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项目长期稳定发挥效用。充分发挥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电商企业及邮政、供销等企业作用,统筹推进县乡村商业网点、商贸物流等项目建设和运营,增强可持续性,避免分散投入。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产权归属登记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十条 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委托审计、监理咨询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省辖市商业建设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业务主管部门及时通过内贸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http://emanage.mofcom.gov.cn)填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对于绩效评价、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对项目出现严重问题、存在失管失查风险、弄虚作假、工作进度严重滞后、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二条 在被确定为示范县两年内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全面验收。对项目绩效评价、验收复核以及各级审计、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及时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和要求,建立问题销号机制,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整改情况报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次年一季度前对上年底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评,自评报告于3月底前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根据商务部工作要求,省业务主管部门将于2025年政策收尾阶段,组织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成效、纠正问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