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项目验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项目承办单位和验收方的责任,完善项目验收机制,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商务厅、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函》(豫商建〔2018〕22号)以及《西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西政办〔2019〕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项目验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办西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企业、项目验收方及项目业务管理单位。
第三条 承办企业是指经合法依规并通过西平县政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是本制度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单位,由其从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办企业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所需验收材料。
(二)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验收申请后,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部门人员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
(三)验收小组验收完成后,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验收结论,验收材料及所有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存档备案。
第六条 验收方式
项目实行绩效验收:一是听取汇报;二是现场查看;三是核对资料;四是实时查阅相关数据。
第三章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验收内容和标准,按照工作实施方案、项目情况及第五批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支持标准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西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栏,设置征求意见窗口和纪检监察、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省、县两级专栏公开公示项目验收等工作情况。
第九条除按有关规定、实施方案和合同内容进行验收外,项目验收小组应关注项目承办企业在电商扶贫方面的工作成效。
第四章验收要求
第十条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期限要求;
(二)已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等)。
第十一条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针对具有专业性软硬件技术参数的分项目,可提请政府批准相关行业专家参与项目验收;
(三)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做出评价;
(四)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做出验收合格意见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复核,西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验收合格文件;
(五)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调整或《西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进行修订并正式下文,本制度可依涉及到更改的建设内容和标准酌情调整。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之处,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西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