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文〔2013〕34号
西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平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西平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15日
西平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项目建设步伐,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为我县引进外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奖励范围是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与县政府签订投资合同,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减免增值税的工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度的50%折算;外资项目折合人民币后按内资同类项目的200%计算,下同)。
第二条 经济奖励
经济奖励采取项目开工奖和竣工奖相结合的办法。
对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奖励5-10万元;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奖励10-20万元;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奖励20-30万元。项目开工时(土地征收补偿款必须到位),奖励单位或个人奖金总额的20%;项目竣工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标准),奖励剩余的80%。
第三条 税收分成奖励
对于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单位,凡引进项目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建成投产后从县财政收益起3年内,企业所缴税收县财政净得部分将按比例奖励:其中属于乡镇(街道)引进的,奖励引进乡镇(街道)70%,奖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10%;属于县直单位引进的,奖励引进单位10%,奖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10%。
第四条 奖励程序
(一)开工奖申报
1、凡引进外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首先向县招商服务局提供有关外来投资信息,并填报《西平县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登记备案。
2、与县政府签订协议并举行奠基仪式后,引进单位或个人到县招商服务局填报《西平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申请奖励,并提供投资方和项目引进单位出具的确认证明。申报奖励时,要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引荐人的身份证明。
(2)投资方的身份证明(投资方以法人名义投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自然人名义投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县内注册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外资项目提供与县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企业章程及批准证书;内资企业只需提供与县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
(4)购置土地的相关凭证。
(二)竣工奖申报
项目竣工投产后,引进单位或个人到县招商服务局填报《西平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申请奖励。申报奖励时,要提供下列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清单。
(2)土地使用资金凭证。
(3)土建工程合同、建筑营业税发票。
(4)机械设备发票。
(5)办公设施使用资金凭证。
(三)奖励审查
县招商服务局根据单位及个人奖励申请,报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审核组,对项目投资额和纳税额依据本奖励办法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拿出初步奖励意见,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第五条 属委托招商,并领取中介佣金者,不再享受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
第六条 获奖项目引荐人应依法缴纳的所得税,由资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
第七条 每个项目的奖励都只按一个单位(个人)计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参与引资的,由第一引资单位(个人)与有关单位(个人)形成奖励资金分配协议后,兑现给第一引资单位(个人),由第一引资单位(个人)按奖励资金分配协议兑现给各有关单位(个人)。
第八条 对违犯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以往制定的有关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西平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