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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平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商务局 发布时间: 2018-04-30 浏览次数:

 

  西政办〔2018〕51号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平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西平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及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9日

西平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产业,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应用,充分发挥政策和财政资金导向作用,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县注册,利用信息网络、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从事电子商务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货供应商、各类网店及为电子商务提供配套支撑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以奖励、扶持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证照办理扶持政策

  第四条 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只需增添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新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者,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可依照经营者的申请核定经营范围,快捷登记办理。

  第五条 对有实际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同一办公场所内允许多家企业注册。对于只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税收扶持政策

  第六条 在我县注册的网店及电商企业,按完整的纳税年度,前两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同额度奖励,第三、四、五年按50%予以奖励。

  第七条 对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或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或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四章 产品开发注册认证申报获奖扶持政策

  第八条 鼓励县内生产企业、合作社、个人积极开发农产品。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和相关产品规范开发农产品,每开发生产流通一款商品并在线上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给予财政补贴1万元。

  第九条 鼓励县内企业积极申请注册商标、商品条形码,办理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组织参加相关展会,争取相关奖评。

  第十条 县工商质监局对涉农生产企业、经合组织、个人开发新产品,注册商标,申报商品条形码、申报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要减少办事环节,缩减申办时间,减免相关费用,支持全县电商产品开发。

  第十一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组织、个人开展网络经营开发食品新产品,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减少办事环节,缩减申办时间,减免相关费用,支持全县电商产品开发。

  第十二条 县农业局、畜牧局对涉农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个人开发新产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生产、无公害生产等认证的,减少办事环节,缩减申办时间,减免相关费用,支撑全县电商产品开发。

第五章 财政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奖补政策

  1、借助淘宝网、京东商城、阿里巴巴、中国制造、亚马逊等国内外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在线销售,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拥有各项合法资质,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本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按平台收取基础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在本县注册纳税的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经认定后,按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及必要的固定资产投入等)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国内大型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市场带动作用明显、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品牌影响力大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优先列为县重大产业项目,在用地、资金、人才政策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4、支持有影响力的淘宝、京东等知名电商企业在电商园建设“西平馆”,为西平企业、产品提供展示、宣传、推广和交易平台,场馆运行半年且线上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经验收合格后,在电子商务专项经费中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平台广告推介费。

  5、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对新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县级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6、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网络建设。鼓励电商龙头企业在县城、乡镇、行政村设立电商服务中心、分中心、服务站,对新设立的电商服务中心(站),根据不同经营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补助事项。年度评选2-3家示范乡镇分中心、20家示范村级服务站,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产业园扶持政策

  1、由县财政出资建设西平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为入住电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手续办理“一站式”服务。

  2、为入住园区的电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线上开店)提供免费办公基础设备和免费基础千兆光纤宽带和WIFI使用。

  3、对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实际需求,租赁办公场地和产品展示场地(原则上办公场地按人均10平方米标准),三年内免租金,由县财政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对电商园场地所有者进行补贴,对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装修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进行装修补贴。

  4、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并入驻园区。传统企业自建运营团队,且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对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给予3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5、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定点培训机构,为电子商务人员(含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700元的补贴。

  6、为入住电商孵化基地的创业者,提供全程免费电子商务技能、策略指导,帮助创业者申请相关创业项目。对入驻电商园的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在电商园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对进入电商园区的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电商企业或从事电商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5000元。对入驻电商园区孵化基地的创业者,由人社部门推荐创业扶持资金,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扶持期限为2年,扶持期满按时归还,如有需要还可以继续扶持,最多不超过3次。扶持期间,由财政全额贴息。

  7、入住园区内的电子商务企业优先享受省、市相关扶持政策,优先评选省、市、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建设项目扶持政策

  对入驻物流配送(含快递公司)企业10家以上,一年内日均发货量5000件以上的物流园(基地)项目,县财政对物流园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六条 跨境电子商务扶持

  除享有以上各项政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100万美元以上(以结汇收入为准),按跨境快递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对因弄虚作假获得扶持和奖励的单位、个人等,一经查实追回相应奖金,取消相应荣誉称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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