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平县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17-09-13 浏览次数:

  西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平县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西平县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日

  西平县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

  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中共西平县委、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西发〔2016〕9号)要求,确保市政府下达我县空气质量终期考核目标的实现,依据“1+6+7”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县委、县政府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精细、精确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责任追究、网格监管、排污许可、生态补偿、目标考核六项制度,进一步夯实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实现全民依法科学治理大气污染;通过加快建立扬尘污染管控、污染天气管控等工作长效机制,狠抓工业污染、燃煤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落实秸秆禁烧、烟花爆竹禁放、污染天气管控等攻坚措施。实现一手抓大气污染治理,一手抓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的“两手抓、两手硬”战略,打造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升级版,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全县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100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11天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1.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

  (l)落实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制,加强建筑、道路、拆迁、水利、国土、堆场等各类工地监管,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各类扬尘防治要求,对各类施工扬尘源实行“一票停工”制,即对未按要求完全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的工地,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实行停工整治。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国土局、水利局、新区办、环保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2)实施扬尘污染防治“黑名单”制度。2017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黑名单”管理办法,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与建筑市场诚信挂钩联动机制,将施工单位扬尘违法违规情况纳入相应的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将扬尘污染防治不力、扬尘污染严重的施工单位,列入行业“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在退出“黑名单”前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局、国土局、水利局、新区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3)提升扬尘污染监控水平。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县境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开工工地,要在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并与县住建局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4)严格运输扬尘管控。新购入渣土运输车必须为自动密闭车辆。2017年3月底前,现有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完成自动密闭改装。所有渣土运输车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县公安局、交通局联网,实现动态跟踪监管。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征安办,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5)提高道路保洁水平。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2017年6月底前,县城主要道路要全部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

  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住建局、交通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2.落实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各项制度。

  (6)强化网格监管。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要按照《西平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全面实施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化管理。2017年3月底前,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要将辖区内社区、行政村网格单元划分及重点监管对象、监管责任人落实到位、监管到位,并将清单报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7)全面实施环境执法“双随机”制度。县环保局要全面落实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和随机派驻执法人员的“双随机”制度,重点强化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排污单位,开展大气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及日常督查,对全县境内的所有涉气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对企业排污达标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偷排、漏排、篡改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严罚重处,保持对污染源的高压监管态势。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8)强化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境保护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县大气和粉尘“高架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3.建立完善黄标车淘汰长效机制。

  (9)强化黄标车淘汰措施。继续坚持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力度。强化上路查扣,依托执法服务站和缉查布控系统,把黄标车、老旧车查扣纳入日常勤务进行部署,从严查处黄标车、老旧车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源头追缴,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企业,上门入户,逐台对账,找准下落,采取收缴牌照、破坏要件、追缴拆解等方法,促使车辆淘汰到位;紧盯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二手黄标车一律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严格办理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对办理注销业务的黄标车、老旧车,必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关于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安部门有关疑似灭失排查、查扣待拆解、破坏要件等不再上路行驶的要求。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交通局、工商质监局、环保局。

  (10)强化在用车日常监管。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将机动车排气检验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年检内容,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017年6月底前,全县所有在用机动车辆数据信息进入全市机动车数据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4.全面实施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依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环境污染举报者经查实后给予500元至5万元不等的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格局。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二)强化工业污染治理。

  5.实施工业燃煤锅炉深度治理。2017年10月底前,全县10蒸吨以上、65蒸吨(含)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未按期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6.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组织实施《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2015-2018年)》,对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县科工委、环保局。

  7.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7年6月底前,在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陶瓷企业以及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县环保局联网。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相关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8.深入排查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气联办〔2016〕64号)要求,继续深入排查,查漏补缺,严格追责,确保我县所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整治到位。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9.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按照国家大气污染源排放源清单编制要求,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源类、污染物分布等不同类别,编制全县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三)强化燃煤污染治理。

  10.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在县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内工业企业、商业服务业严禁使用高污染燃料为热源。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餐饮业热源煤改气、电等清洁能源工作,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存在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

  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环保局、柏城办事处、柏亭办事处、柏苑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工商质监局、住建局。

  11.推进城市规划区集中供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规划县城规划区集中供热工作。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

  12.继续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取缔的劣质散煤经销场(点)死灰复燃,取缔乡村劣质散煤经销场(点),严厉打击和依法取缔我县城乡新建劣质散煤经销场(点)。

  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环保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13.着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2017年10月底前,至少建成1座满足我县城乡洁净型煤需求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

  责任单位:县科工委。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工商质监局。

  14.大力实施“煤改气”工程。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天然气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140号)要求,加快天然气配套支线管网建设,加密管线分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向乡村延伸天然气管线。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住建局、柏城办事处、柏亭办事处、柏苑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5.大力实施“煤改电”工程。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014号)要求,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建设。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电业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16.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5〕1548号)要求,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2017年10月底前,完成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项目规划、立项、环评等工作。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住建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7.继续淘汰小型燃煤锅炉。根据全县实际和天然气管道覆盖情况,扩大燃煤锅炉拆改范围,减少燃煤污染排放。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四)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8.继续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在2016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基础上,继续推进溶剂使用、化工、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科工委。

  19.强化餐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整治,2017年5月底前,县城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禁止将油烟排入地下管道,全面取缔建成区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住建局、环保局,柏城办事处、柏亭办事处、柏苑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

  20.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按照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体到乡镇(街道)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四个具体”要求,查清全县剩余黄标车车源,严格车辆注销手续,确保2017年9月底前全面淘汰剩余黄标车。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21.加强新售车辆环保管理。组织开展对全县机动车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县销售的新车,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新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要求,自2017年起,对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售车辆,一律不予挂牌。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工商质监局

  22.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废气排放治理工作,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三标准。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工商质监局、环保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23.开展在用机动车冒黑烟及超标排放治理。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专项检查,严把机动车环保检验关口;加大机动车路检抽检力度,认真筛查尾气超标车辆,全面开展冒黑烟车辆及超标排放车辆治理,严厉打击车辆冒黑烟现象,有效遏制尾气超标排放行为,并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重型柴油车监管,对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重型柴油车责令限期安装,并达到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局、工商质监局、环保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24.持续打击黑加油站。持续深入排查,强化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坚决取缔所有黑加油站,防止已取缔的黑加油站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工商质监局、中石化河南驻马店西平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驻马店西平分公司。

  25.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开展全县成品油监管专项检查,加油站、油库成品油检测实现全覆盖,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油品行为,保障国V汽柴油供应。

  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商务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公安局、中石化河南驻马店西平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驻马店西平分公司。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天气管控。

  26.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县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要切实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错峰生产、污染管控的措施制定、调度通报、督导推进、奖惩问责等项工作。督促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落实冬防措施。

  责任单位:县指挥部,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27.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管控。县冬防指挥部按照《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西政办〔2016〕66号),在可能发生轻度以上污染天气和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管控措施和响应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抑制污染升级。

  责任单位:县指挥部,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28.加强污染天气管控情况督查。依据全县轻度、中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工地清单,将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生产线。

  责任单位:县指挥部,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七)持续做好禁烧禁燃工作。

  29.继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7年底,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6%以上。按照《西平县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要求,强化县、乡、村、村民小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继续执行秸秆焚烧火点扣减地方财力规定,坚持秸秆焚烧约谈问责制度,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继续保持全县秸秆禁烧“零火点”目标。

  责任单位:县委农办,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30.加强烟花爆竹管控。按照我县出台的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县城建成区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冬季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安监局、综合执法局、环保局、工商质监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八)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31.强化目标引领。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依据PM10、PM2.5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以天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年度目标改善。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住建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32.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2017年7月,依据河南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开展石油化工、石油化学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征收试点,综合促进企业主动减排。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

  33.制定发布西平县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制定西平县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九)全面完成西平县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依据《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平县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西政〔2014〕17号)》,逐一对照、确定任务,制定措施、加快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谋划部署。

  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和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驻马店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要求,专题研究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在本行动方案重点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强化治理措施、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并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

  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落实考核奖惩制度。

  按照《西平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组织对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奖优罚劣,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广泛宣传发动。

  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措施,尤其要做好企业错峰生产、燃煤锅炉拆改、黄标车淘汰、污染天气管控、餐饮油烟治理等与公众社会密切相关措施的解读工作,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施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动员全民参与监督,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责任单位: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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